第二辑 监狱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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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城内设有囚所,由警察署派警兵看管囚犯。
1913年8月,改警察署为警察所,同时设有狱管员,专门管理监狱。
1914年,县城内增建5间瓦房监狱。
1915年,修建“丁种感化院”房舍6间,在监狱对过。
1938年,县城内一处固定监狱。国民党统治时期,常把被抓的革命群众,集中
在几个屋内,做为临时监狱,由警察或保卫队人员严加看管。
不论清代还是国民党的监狱,对所谓在押罪犯,都常进行打、骂和各种形式的
体罚。犯人生活费用多由其家庭负担,按时送缴或到家去强行收缴。
1942年1月, 巨野县抗日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后, 看押犯人由保卫队负责。
1943年成立公安看守所。1929年,建立固定监狱一处,紧靠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多次投资对监狱进行修缮。1968年,在旧狱址新建“一”字形监狱一座,
15间,其中男室12间,女室2间,阅览室1间,备有图书、报刊。另外还建警卫岗楼
两座, 办公室、值班室、伙房、看守人员宿舍9间。1990年初,又在城北老洙水河
北岸,去田庄乡公路西边,新征地25亩,按新标准建设一座监狱,工程未完。看守
人员尊重犯人的人格,经常对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关心犯人的
生活、卫生。对犯人生活费用,按国家规定供应粮、油和伙食补助,每年“元旦”、
“五一” 、“国庆节”节日,每犯人每节日各补助改善生活费5角,春节每犯人补
助1元。同时还专设有狱医,经常负责对犯人进行防疫、治病和体检。
人民公安监狱的安全,由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昼夜值勤巡逻,严防破坏
和犯人逃跑。
对监狱的看守管理是否合理合法,县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