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城内设有囚所,由警察署派警兵看管囚犯。
1913年8月,改警察署为警察所,同时设有狱管员,专门管理监狱。
1914年,县城内增建5间瓦房监狱。
1915年,修建“丁种感化院”房舍6间,在监狱对过。
1938年,县城内一处固定监狱。国民党统治时期,常把被抓的革命群众,集中
在几个屋内,做为临时监狱,由警察或保卫队人员严加看管。
不论清代还是国民党的监狱,对所谓在押罪犯,都常进行打、骂和各种形式的
体罚。犯人生活费用多由其家庭负担,按时送缴或到家去强行收缴。
1942年1月, 巨野县抗日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后, 看押犯人由保卫队负责。
1943年成立公安看守所。1929年,建立固定监狱一处,紧靠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多次投资对监狱进行修缮。1968年,在旧狱址新建“一”字形监狱一座,
15间,其中男室12间,女室2间,阅览室1间,备有图书、报刊。另外还建警卫岗楼
两座, 办公室、值班室、伙房、看守人员宿舍9间。1990年初,又在城北老洙水河
北岸,去田庄乡公路西边,新征地25亩,按新标准建设一座监狱,工程未完。看守
人员尊重犯人的人格,经常对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关心犯人的
生活、卫生。对犯人生活费用,按国家规定供应粮、油和伙食补助,每年“元旦”、
“五一” 、“国庆节”节日,每犯人每节日各补助改善生活费5角,春节每犯人补
助1元。同时还专设有狱医,经常负责对犯人进行防疫、治病和体检。
人民公安监狱的安全,由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昼夜值勤巡逻,严防破坏
和犯人逃跑。
对监狱的看守管理是否合理合法,县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工作。
第二辑 监狱看守
清末,县城内设有囚所,由警察署派警兵看管囚犯。
1913年8月,改警察署为警察所,同时设有狱管员,专门管理监狱。
1914年,县城内增建5间瓦房监狱。
1915年,修建“丁种感化院”房舍6间,在监狱对过。
1938年,县城内一处固定监狱。国民党统治时期,常把被抓的革命群众,集中
在几个屋内,做为临时监狱,由警察或保卫队人员严加看管。
不论清代还是国民党的监狱,对所谓在押罪犯,都常进行打、骂和各种形式的
体罚。犯人生活费用多由其家庭负担,按时送缴或到家去强行收缴。
1942年1月, 巨野县抗日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后, 看押犯人由保卫队负责。
1943年成立公安看守所。1929年,建立固定监狱一处,紧靠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多次投资对监狱进行修缮。1968年,在旧狱址新建“一”字形监狱一座,
15间,其中男室12间,女室2间,阅览室1间,备有图书、报刊。另外还建警卫岗楼
两座, 办公室、值班室、伙房、看守人员宿舍9间。1990年初,又在城北老洙水河
北岸,去田庄乡公路西边,新征地25亩,按新标准建设一座监狱,工程未完。看守
人员尊重犯人的人格,经常对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关心犯人的
生活、卫生。对犯人生活费用,按国家规定供应粮、油和伙食补助,每年“元旦”、
“五一” 、“国庆节”节日,每犯人每节日各补助改善生活费5角,春节每犯人补
助1元。同时还专设有狱医,经常负责对犯人进行防疫、治病和体检。
人民公安监狱的安全,由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昼夜值勤巡逻,严防破坏
和犯人逃跑。
对监狱的看守管理是否合理合法,县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