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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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期间,国家用兵多实行招募制。兵种来源:一是上级下令征兵,下
级按定额交兵;二是按地亩摊派,一般按百亩地为一兵员,年龄18—40岁;三是按
地亩摊钱,拿钱买兵;四是办地方团练,乡农学校。招募兵制规定:多子者先征长
子,长子可袭父官职,被征者不从军可拿钱买兵代替。因而,旧官府的军人之中,
实际上是“富家出钱,贫家出人”。对于强迫招募去的兵员,刚入伍时,营官扣押
军饷三个月,以防逃跑。按编员不足额者,每临大检阅时,就临时抓些流民乞丐,
穿上军装,充数应付检阅,事后遣散。营官可按足额编制,冒领军饷自肥。
民国时期,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多变,县内募兵采取招兵买马和抓壮丁的方法。
国民党县党部和县公署统治时期,也曾规定实行训练壮丁的兵役制度,训练宗旨为
“普及壮丁军事知识,增加地方自卫能力。”训练满期的壮丁,编入兵役簿。受训
条件:凡年满18岁至35岁的农民、学生、职员,均可参加训练。每期一般三个月,
三、五百人左右。富豪人家怕当兵打仗,多雇用收买穷苦人家的子弟,去顶替训练。
从1919年至1947年, 国民党在巨野县抓丁约600余人,训练壮丁约4.5万余人,真
正随军参战的约1.8万人,其中有地丰“还乡团”、土匪等5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