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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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期间,县内表面上提倡“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有权有势的富豪
人家多是一夫多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于1950年5月颁布了《婚姻法》,明令规定,实行男
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提倡寡妇改嫁。婚龄规定男20岁,女18岁。60年代
后,各级政府提倡晚婚。1981年1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
女20周岁。1990年,政府大力提倡男25
1953年下半年,全县普遍实行婚姻登记,由区、乡文书和民政干部办理。男女
双方各持本单位介绍信,由家长和介绍人带领,经区、乡查实年龄,问明婚姻状况,
合格者准予登记, 签发结婚证书;不合格者不准登记结婚。1981年1月,执行民政
部于1980年11月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1985年下半年起,统一使用山东省人民
政府印制的、加盖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章”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各乡镇政府成
立有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婚姻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合办公进
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