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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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0年起,县在民政科、民政局内先后设置了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和退伍军人
安置办公室,均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1980年,民政局内设安置股。遵照
党和政府关于安置退伍军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从1984年到1990年,全县共接收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3971名,其中直接安排到全民、集体单位工作的职工1396名; 其
余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对回到农村的,在吃饭、穿衣、住房、疾病、婚姻家庭等
方面,都做了适当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按系统分任务,
包干安置”。1983年开始,对获大军区以上各单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优先安置,
照顾本人志愿;对在部队受到刑事处分和开除军籍的,不子安置,属城镇户口的,
只作待业青年处理;凡服役期不满的均安置到集体单位。1984年以后,对二、三等
残废军人,不管是因战因公,一律安排工作。1983年至1990年,共安置三等功以上
的退伍军人132名(均系农村户口);二、三等残废军人114名。
1981年至1990年,在军队干部离休所,安置退、离休干部15名,其中团职干部
9人,营职干部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