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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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对象:烈属、军属、荣军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1966年前,还有革命干部
和职工家属。
从革命战争年代到1956年,县内各级人民政府对缺乏劳畜力和农具的军烈属,
由乡村组织劳畜力帮助代耕; 子女上学享 受全部助学金;帮助修建房屋;加入
互助 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时,给予农具补助。同时还按月给予少量生活补助。
从1960年起,对于老红军、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
的退伍军人家属,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且每年调整一次,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
变 动。因减少补助对象节约下来的部分,用 以扩大定补面。1990年,全县享受
定补的 共1500户、 1660人,年补助款55.7万元。附:《巨野县人民政府批转民
政局(关于实行由乡统筹优待费用的报告)的通知》(1983)85号(摘要)
一、优待范围:对老红军、烈属和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对生活困
难的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带病还乡不能参加劳动
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对
以上优抚对象,都要以乡为单位进行优待照顾。
二、优待标准。对老红军和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不少于一个整劳力全年所
得的二分之一;对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要保证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生
活水平。全县定为:老红军和烈属,每年200—300元;义务兵战士家属180-250元;
残废、复员、退伍军人150-200元,把粮款并优改为单优现金。对孤老烈属和残废、
复员军人的优待, 乡镇统一解决现金部分,口粮由所在村解决,每人每年225-300
公斤,细粮占70%以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指定专人护理,护理费由村解决。
1985年,县政府第26号文,调整优待标准为: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所在村
收入情况, 分别定为300—500元,350400元。最低不少于300元。对于定期领取抚
恤金的,如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乡(镇)酌情给予优待,对孤老烈属更要
优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