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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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至1911年(清宣统三年),县内民政事务主要由知县和主
簿管理。
1912年10月(民国元年)颁发的《山东州县暂行分科治事章程》规定,县设民政
科,科员1人,录事长1人,录事4人,“掌理警察、自治、户籍、教育实业、交通、
工程、礼制、禁令之各种事项”。
1922年(民国十一年),县公署内设内务科,后改设第一科,哔管民政职权,如
地方自治、风俗、救济、宗教、典礼、教育等。1937年,国民党县政府内设民政科;
区公署设民政指导员25人;乡、镇公所设民政股,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
1939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巨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有民政科,分管农民
运动和民政有关工作。
1949年至1957年,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设有民政科。1958年,成立县民政
局,直到1962年。1963年改称民政科,1964年改称民政局。“文化大革命”中,民
政工作归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管理。1972年恢复民政局。1990年底,县民政局
内设有办公室、优抚安置股、社会股、安置股、基层政权建设股、信访股、民政股、
财务股、并有地名办公室、殡葬管理所、烈士陵园、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
1990年9月,巨野县成立了“残疾人联合会”,编制8人,由民政局代管。
新中国建立后直到1990年,各区公所、人民公社、乡(镇)政府,都配有专职民
政助理员。1990年,乡镇又增加民政助理员“帮办”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