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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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历代官府管理土地,主要是按地亩要捐税,派壮丁。在封建社会制度下,
土地全为私有,买卖自由。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专门设立了土地管理机构,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管理
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中共巨野县委、县政府和县
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研究, 制订了巨野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
行办法。主要规定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县内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买卖、或擅自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县城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区外
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其他均属集体所有;宅基地、村头荒、村内空
闲地和白留地,也属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
制单位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
所有的土地实行诬用,被征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国家建
设所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上
地管理局登记造册,报县政府批准,颁发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
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登记造册,报县
政府批准,颁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如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
用权,或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必须申报县土地管
理局同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绩,更换证书。
国家建设用地 必须按国家规定,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批准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申批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上
级业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土地管理
局申请,结合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政府,共同审查核定,报县
政府批准。 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
地3亩以上, 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呈报地区行署审批。征地申请经
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并按规定
办理征用土地补偿费。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其他
土地为亩年产值的2至4倍;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标
准为: 征用耕地、宅基地,按每一一需用安置的农业人口,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
均亩产值的3倍,最高不超过10倍;征用其它土地,每亩安置费为亩年产值的2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用土地和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按一季作物产值计算补偿;树木按移栽工本费或作价补偿;
建筑物或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折价补偿。所用补偿费、安置费和补助费,均由用地
单位支付,作为被征单位集体收入,用于发展生产或安排人员就业及生活补助。用
地单位经批准后,除及时支付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费外,同时应向县土地管
理局缴纳土地管理费,对征用耕地的还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缴纳土地管理费的标准
为: 征地在1000亩以上的,提取征地费用总额的l%至2%;征地在500亩至1000亩
之间的,提取3%;征地在500亩以下的,提取4%。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原有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城镇劳力资源对待。县政
府有关部门积极指导乡镇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组织居民就业,安排生活。
乡镇、村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
定规划,经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尽量使用原有宅基
和村内空闲地,需占耕地,由本人申请,村民讨论,村委员会研究,乡镇政府审核,
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批准,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宅基地使用
证。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也须按照规定手续,经乡镇政府批准,
报县土地管理局核发宅基使用征。申请安排新宅基地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之一,
即: 已达结婚年龄,住房确有实际困难的;全家三代同居6口人以上,只有一处住
宅,居住确有困难的;回乡落户的退休干部职工,归国华侨,村中无住宅的;原宅
基地影响规定实施需要搬迁的。村民建房用地标准为:县城区内、乡镇所在地和人
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村庄, 每户宅基面积0.2亩至0.25亩;人均耕地1至2亩的村
庄,每户宅基0.25亩至0.35亩;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村庄,每户住宅不得超过0.
33亩;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或利用旧宅基、村内空闲地住宅的,每户一般0.3亩
至0.33亩, 最多不得超过O.4亩。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按
征用土地程序办理。城镇居民建房用地,主要通过加强现有宅基管理,增加建筑层
次等办法,提高建房用地利用率来解决。确须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要按城区总体
规划,由城建部门在划定居民住宅小区内,有计划的扩大住宅范围,不准乱占乱建。
驻城条件好的单位,可按规划要求,经城建部门批准,统一征用住宅小区,安排干
部职工家属居住。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和乡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遵循经济合理、全面规
划的原则,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承包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必须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准在责任田里建房、建窑、挖土或以
其它形式破坏耕地;造成土地荒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逐年征收土地荒芜费每亩
200至500元,用于恢复培肥地力。荒芜两年以上的,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批准,收
回其使用权。烧砖瓦建窑厂,一般不得占用耕地。所有农、林、牧、渔场,使用本
场范围内的土地从事商品性砖瓦生产的,必须按有关建设用地的程序,报县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
违法占地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骗
取批准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设施, 同时每亩处500至1000元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按管理权限
给予行政处分。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
手段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折除或没收非法占地新建
的房屋。对买卖、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处100—500元罚款,
对主管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或拒不交
出被依法收回土地的, 每亩处500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交还土地。在变更土地所
有权、使用权等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勤索、贪污盗窃国家集体财物,或扇动群
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