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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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1952年前,建筑业传统经营方式主要是营造主与“掌尺”包揽业务。
分散的个体工匠,依存于营造主和“掌尺”,带有临时性质。劳动收入分配,大体
有两种形式:
一是纯点工,即在营造期,房主或营造主不管工匠伙食,工匠每人每天只得点
工一个,完工后按定好的日工单价计算,付给所点工日报酬。
二是包饭点工,即除计点工,按所点工日计酬外,房主或营造主负责工匠伙食,
其标准高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打夯和上梁,都摆酒菜,以图建筑质量好一些。
1953年后,人民政府,逐步把个体工匠组成专业施工队伍。经营方式先后由点
工、估工,逐步实行包工不包料和包工包料,按国家有关定额和规定收费,按劳动
强度和技术高低分配。 1955年前,都是采取点工营造方式。1956年至1 961年,全
部采取估工营建方式。 按估算总工日,向建筑单位按技工每日2元、壮工1.2元的
标准收费,对内分配按计时工资,即一级工日1.2元,二级工日1.4元,三级工日
1.6元,四级工日1.74元,五级工日1.94元,壮工工日1元。1962年至l 972年,
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经营方式,按上级有关定额、规定,向建设单位收费。分配按预
算定额费, 实行基本工资加超产奖励的办法, 超产部分按实干工分配。1972年至
1979年,逐步实行包工不包料和按国家规定收费、提取管理费、技术装备费、劳保
费、工商税缴纳费、基本工资加超产奖等办法。1983年以后,推行包工包料,按技
术和劳动等级以及实干工分配。
施工管理所有申报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一、有上级主管
部门或县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正确,并按先存先批、先批后
用的原则,将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三、有经获得设计证书的设计部门所设计的
工程施工图纸;四、按照规定手续,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施工执照、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等,并在开工之前做好一切准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设计、方赶工单位,根据上级规定的技术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建筑经营,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县属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由县建委负责审查登记,报上级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外
地来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必须到县建委办理注册登记,经审查营业执照和技术等
级后,方可承包施工。
施工奖励条件,主要有三:(1) 承担重点工程和大型公共民用建筑项目,按合
同工期交工,工程质量优良者;(2) 全面完成特别艰巨的工程任务,对国家有较大
贡献者;(3)施j二技术和经营管理有重大改进、发明,经济效益显著者。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建筑企业:(1)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建筑物
倒塌,人身伤亡等事故者;(2)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或夺标者;(3)施工粗
糙、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者;(4) 无证设计、无照施工、不按有关规定和设计图纸
施工者;(5)违法乱纪,涂改或转借、转买企业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非法经营者。
视情节轻重,按上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制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
业等级,吊销执照,直至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