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管理监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6&A=1&rec=368&run=13

新中国建立前,旧敏府没有税务监督机构。新中国建立后,各级党政领导都很
重视税务管理和监督工作。1950年起,县委、县政府不仅定期召开税务工作会议,
研究和检查税务工作、而且确定一名副县长具体管理税务工作,并且不断组织有关
部门,抽调专人,进行税务监督工作。根据《全国税政实旋要则》,以全县的税种
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或免税等,都坚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既不
增加群众负担, 又较好地完成税收上缴任务。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
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后, 开始实行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县内税种进行了调整。在
1959年和l960年全县经济困难时期, 对农业税和工商各税, 都进行了适当减免。
l961年1月, 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体制的精神,调整了工商统一税税
目和盐税、税额。1973年,根据中央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指示精神,开始试行工商
税,对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以及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县进行了核定。1977年
11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下
达后,进一步划清了税制管理权限,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高税率产品的
减免税,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对部分低税率产品的征税与减免税,由地方按照省、
地区规定精神,酌情核定,同时加强了税务司法、税纪检查、税务监督、税务监察
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