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旧敏府没有税务监督机构。新中国建立后,各级党政领导都很
重视税务管理和监督工作。1950年起,县委、县政府不仅定期召开税务工作会议,
研究和检查税务工作、而且确定一名副县长具体管理税务工作,并且不断组织有关
部门,抽调专人,进行税务监督工作。根据《全国税政实旋要则》,以全县的税种
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或免税等,都坚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既不
增加群众负担, 又较好地完成税收上缴任务。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
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后, 开始实行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县内税种进行了调整。在
1959年和l960年全县经济困难时期, 对农业税和工商各税, 都进行了适当减免。
l961年1月, 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体制的精神,调整了工商统一税税
目和盐税、税额。1973年,根据中央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指示精神,开始试行工商
税,对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以及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县进行了核定。1977年
11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下
达后,进一步划清了税制管理权限,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高税率产品的
减免税,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对部分低税率产品的征税与减免税,由地方按照省、
地区规定精神,酌情核定,同时加强了税务司法、税纪检查、税务监督、税务监察
和制度建设。
第四辑 管理监督
新中国建立前,旧敏府没有税务监督机构。新中国建立后,各级党政领导都很
重视税务管理和监督工作。1950年起,县委、县政府不仅定期召开税务工作会议,
研究和检查税务工作、而且确定一名副县长具体管理税务工作,并且不断组织有关
部门,抽调专人,进行税务监督工作。根据《全国税政实旋要则》,以全县的税种
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或免税等,都坚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既不
增加群众负担, 又较好地完成税收上缴任务。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
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后, 开始实行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县内税种进行了调整。在
1959年和l960年全县经济困难时期, 对农业税和工商各税, 都进行了适当减免。
l961年1月, 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体制的精神,调整了工商统一税税
目和盐税、税额。1973年,根据中央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指示精神,开始试行工商
税,对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以及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县进行了核定。1977年
11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下
达后,进一步划清了税制管理权限,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高税率产品的
减免税,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对部分低税率产品的征税与减免税,由地方按照省、
地区规定精神,酌情核定,同时加强了税务司法、税纪检查、税务监督、税务监察
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