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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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田赋、丁赋称为正税,按规定数额上缴。后“摊丁入亩”,田赋、
丁赋合称“地丁”。工商各税称为杂税,主要包括税银、税契银、牛马驴税银、当
税银、牙税银、盐税银等。
民国初期的税种与清末基本相同。开始规定分为国家捐税和地方税两种。1932
年后,除地丁外,工商税分国税、省税和县设附捐。国税主要包括烟税、酒税、烟
牌照税、酒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省税主要有牙税、牲裔税、屠宰税、油税
等;县设附捐主要有契纸附捐、集体公益捐、会捐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人民政府税收种类主要有农业税、货物
税、营业税、所得税、牲畜交易税等。
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十二条颁布后,使税政、税种、税日、税率
全国统一,废除了旧税制。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
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费、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1953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改革税制,实行复税制。县内税制改革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对部分主要产品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
税、工商营业税附加、印花税等,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二是对交纳
货物税的工厂,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三是改革工商营业税,将
工商企业原交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四是取消特殊消费行为税,
将其中的电影、戏院和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他项目并入营业税;五
是把棉纱统销税及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六是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
物税,停止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保留牲耆交易税。
1958年,随着全国税制改革,又把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
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税目按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
等,分别制定,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独立一个税种,农业税以公社(乡镇)所属企
业及生产大队(村)为纳税单位。
1962年,全县开征集市交易税。
1972年,国务院颁布工商税条例,县内除农业税外,又开征了工商税、工商所
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1989年后,国家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等规定,全县相继恢复了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1983年试行第一步“利改税”。
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规定税则缴纳所得税。
对机械、农机具等工业产品,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同时开征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
资金税、建筑税等。
1985年至1990年,县内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农业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国营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企业奖金税、利润调
节税、印花税、建筑税、工资调节税、个人工商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资金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