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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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未时期, 财政管理为中央集权制, 仅中央政府有课税之权。地方收支实行
“统收统支”制。
民国时期,仍沿用“统收统支”办法。规定巨野县征地:按地16020顷71亩4分、
70132户、 354767人, 每地丁征银2元2角,共征地丁正银27413.29两,改收洋元
60309.238元, 国家税洋元49343.922元,地方税洋元10965.31 6元。原额例征
漕地共征米1349,27石,按每石6元合洋元8095.66元。统支按二等县标准支出。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地方人民政府,实行“统收统支”供
给制,财政收入以粮食为主,货币为辅,支出以实物为主。收入全部上解,支出实
报实销。
1950年至1952年,县级仍是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交,支出下拨,隶属平原省
湖西专署财政科核销。1952年底,撤销平原省,改归山东省菏泽专署财政科核销。
1953年,由国家高度集中改为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开始建立总预算,
乡镇财政并入总预算内。规定农业税、工商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交;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文化娱乐税、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作为县级财政收入。县级预算
收不敷出部分,由中央补助。
1954年改进财政管理体制,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规定地方收入分
为三类:一是地方固定收入;二是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三是调剂收入。巨野县固定
收入全部留给地方。固定比例分成为农业税,50%交中央,12%交省,,3896留给
地方;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60%上交中央,40%交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76
%上交中央,24%交省。实行这一体制较前扩大了县级财政权限,有利于举办必要
的地方性事业。
1955年至1956年,财政体制基本未变,只在固定比例分成上有所增减。1958年,
财政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开始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仅执行一年,又实行
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利
息所得税、 地方工业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均100%留给地方;农业税上交50%,
县分成50%;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上交50%,县分成50%;公债收入上交20%,
县分成80%。
1958年9月以后, 由于大刮“共产风”,国家财政和公社财政混为一体,形成
“吃大锅饭”,财政管理一度出现混乱状态。
为纠正人、权、工、商四权下放过多过快造成的混乱状态,1959年,根据中央
调整经济体制的指示,县内实行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59年核定县
分成比例为72%;1960年和1961年为83%;1962年为64%;1963年为52%;1964年
为57%;1965年为81%;1967年为46%。
1968年至1969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1970
年又恢复了“总额分成”,核定县分成比例为61%。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
定、超支另定分成管理体制,当年收入上解20.97%,留给地方79.03%。超收分
成上解30%,留给地方70%。1972年收入上解20%,留地方80%。l974年至1975年,
按总额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 每年仍上解20%,留地方80%。固定比例分成上解3
%,留地方97%。直至1979年,基本上没大改变。
1980年至1990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
干、分灶吃饭”。工商统一税全部上缴,所得税、农业税及其他各税利,上缴25%,
留地方75%。对收大于支确定一个上缴比例,支大于收确定一个补助比例,并规定
补助每年递增3%。县内根据自己的收入和定额补助,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的原则,安排县的支出,自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