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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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调整和改革1955年7月实行工资改革, 全部实行工资制。当年,全县工人
最高工资19.50元。 1963年8月工资调整,升级面占工人的40%。1971年,对1957
年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
级工,进行工资升级,工人月工资平均35.28元。
1977年,对低工资工人调资升级。1978年,对有显著贡献人员增加工资,升级
面为1%。
1979年,对40%的工人工资升级。1983年普升一级工资。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主要在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进行,先按工资
标准整改,然后晋级。工资改革后,全民和集体固定工月工资平均78元。1990年,
全县工人月工资平均,全民职工141.75元,集体职工101.92元。
福利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人的福利待遇逐步改善。除兴办俱乐部、图
书馆、幼儿园、公共食堂等集体福利外,还有:(1) 防暑和取暖费。每年暑期,工
人人均防暑费由1978年前的6元, 增加到1990年的12元。冬季取暖费,1978年人均
12元,1990年为24元。(2)副食品补贴,1978年前,只有粮价补差,每人每月1.50
元。 1979年开始,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工人的这种
补贴仍照发。(3)交通车辆补助。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工人,每人每月补助1.50
元,1989年增加到5元。(4) 洗理费,1980年,男职工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1984
年起增加到4元。女职工由每人每月2.5元增加到5元。(5) 对退职、退休职工,有
困难的,还给予生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