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退职退休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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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吏有致仕(即退休)制度。规定年龄至70岁,待遇按级别高低分三等;一
是保留顶带、服装,继续享受免徭役和升阶的特权;二是加官晋衔;三是享受奉禄,
一般是原品级的二分之一。国民政府的退休,分为申请和命令两种。即凡任职15年
以上或年龄在60岁,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则申请退休;凡年龄在65岁或心神
丧失、身体残废而不能胜任职务者,则命令退休,退休后给予一定的退休金,分年
或一次发给。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退职、退休和离休制度。基本规定是:
退职:一般是自愿退职。其工资待遇是本人当月工资待遇的20%。为了照顾其
生活,根据物价情况,也有增加。
退休:一般是男到60岁、女到55岁,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也可提前。工资,根据工龄和贡献大小,一般是本人月工资的70--95%;1990年提
高了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工龄年满20年以上的职务工资按90%--95%计发;另
有安家费。
离林: 年龄规定与退休同,但须是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月工资
照发,安家费略多于退休的干部。每年有适量的旅游费。如离休不回原籍安家者,
县有离休所安排住房。
1990年底,全县共有退职干部3名,退休干部1134名,离休干部85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