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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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清朝末年,知县的任免由“吏部”主管,多为保举、荫封或捐纳,以“印
鉴”为介绍信。县衙内属官,由省布政司和知县分别任免。
国民党时期的文官任命,分为特任、简往、荐任、委任。特任由总统(总裁)或
国民政府主席以特令任命;简任,由总统或主席任命;荐任,由各级主管长官推荐
给中央政府任命;委任,由各级主管长官直接任命。国民党的县府官员多系委任指
派。
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干部中大体分为行政干部、党务干部、军队干部、群团干
部、专业技术干部、企事业行政管理干部等六大类。人事部门管理行政、专业技术、
企事业行管干部三大类中的股级以下干部;副局级(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管理。这种
党委领导分级管理干部(一般下管两级)的制度,一直延续到1983年。1984年进行人
事制度改革后,适当下放了干部管理权限,着重加强了干部教育,以革命化、年轻
化、专业化、知识化为标准,调整领导班子,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干部工作岗位
责任制,试行审计、奖惩制。同时改革工资制度,组织领导人才合理流动,实行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等办法。 1949年后,有了慝格的干部任免程序,执
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由地委任命,报省批准、备案。
县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序列的委、办、局正职,
由县长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副职由县政府行文任免。一般干部由人事局任
免。
干部免职,一般有如下情况:(1) 原任届(期)已满;(2)被任命新职;(3)由于
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4)离职学习一年以上;(5)有错误或不适应所任工作;
(6)退休或离休。
调配清末到民国时期的官吏调配,一般经过科举和铨叙选配,任人唯亲。
新中国调配干部的原则,主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有计划,
保重点,统筹安排,知人善任,合理使用,充实基层,加强科研和生产第一线。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切服务于革命战争,调配重点是前方和新开辟区。解放战
争时期, 曾选调100余名干部南下,到解放区开辟工作。1963年,加强农业生产第
一线, 选调干部到乡、村任职。1950年至1966年,调整交流科技干部806人。1980
年以后,又先后选调249名干部,分别充实到政法和财税金融部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干部“四化”标准,在调配中特别注意了专门
人才、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向。实施了合理分布、专业对口、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
原则。1979年至1990年,共调整交流科技人员1134人。同时,还采取进正规学校学
习、办进修班、代培和“电大”、“函大”等形式,开发干部的智力,提高文化专
业素质。 1979年至1990年,全县培养专业技术人才206人,其中地县级专业技术拔
尖人才14名:
奖惩清末至民国时期,对官吏的奖励是:升官升级、升薪奉、封妻荫子、立碑
等。惩处是:降级贬官、充军发配、下狱杀头,甚至灭九族。
中共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干部奖励是:提级、记功、命名、奖金、荣誉证书、
奖状等。惩处是:根据错误性质和本人态度,对行政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和开除公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按法律惩
处。是共产党员的,如需党内处理,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本人态度,有警告、严重警
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一般情况下,同一个干部,行政
和党内不并处。只要触犯刑律的,一般都是先开除党籍,后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