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政策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6&A=1&rec=336&run=13

1962年,县内开始把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计划。1973年,提倡“一对夫妇两
个孩, 两胎间隔四五年”。1 975年提出“一个不少”的生育要求和“实行晚婚、
晚育”的号召。1978年,贯彻中央提出的“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典型引路,加强
科研,提高技术,措施落实,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1979年,
开始把计划生育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1 980年以后,
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主要内容是:实行计划生育
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孩子。25周岁以后生育的称为晚
育, 对晚育者增产假4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住房优先照顾晚婚者,
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晋级、调资、提拔和评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超生者, 职工孕检费、接生费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孩子7周岁内吃议价粮,农
村人口按加价粮计算。 对强生二胎者,征收3年多子女费,是干部、职工的每月征
收夫妇双方各10%的工资,农村社员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各50个工分。对强生3胎的,
征收超生费,职工从夫妇工资中各征10%;农村社员从夫妇双方劳动工分中每月征
50个工分, 生3胎以上按50%累计计算,均从怀孕之日起,征收子女费至14周岁以
上。
1983年, 县政府又制订了114号文件,规定:对1983年12月31日前超生者来作
处理和本规定下达后超生的,均按以下规定处理:(1)超生2胎的干部职工开除留用
2年,是双职工的,夫妇双方都开除留用2年,发生活费30元。(2) 超生3胎和3胎以
上的开除公职。(3) 已有一个孩子或几个孩子的,不经县批准又抱养他人孩子的,
按计划外胎次处理。超生者属于党、团员的呈报县委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