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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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管学的训导、教谕各一员,俸银只有八十两,私塾教师只有学生交费收入,
没有俸银。
民国以后,教师按月发薪,按钱码计算,以一千为单位,劝学所长和教育局长
三十千,高小学校校长和师范讲习所长二十五千,高级小学教师和两级小学校长各
二十千,初级小学教师分别为十二干、十一千与十千。
民国17年(1928) 7月,改为按银码计算,以元为单位,按月发给,县教育局长
50元,县督学40元,师范讲习所长40元,高小校长30元,两级小学校长25元,教育
委员和师范讲习所教师各30元,高小教师20元,初小教师12元,中学教师经费由基
金的利息按月支付,不归县拨款。
日伪时期,教师以职位定薪级,初小教师最高每月15元,最低12元;高小教师
最高45元,最低20元,平均初小教师月薪13元,高小教师月薪25元。
旧政府对教育人员的经济待遇虽有明文规定,但由于贪官污吏的层层盘剥,教
师应得的薪费根本不能按时按数发给,因而造成很多教师生活困难。为抗议旧政府
克扣贪污教育经费, 县内教师曾发起三次索薪斗争,一次在民国18年4月,一次在
民国19年10月,每次约有教师一、二百人,到县府质问教师的工资为什么不能按数
发给,为什么三四个月不发一次等,结果,旧政府都不了了之。
在解放区,由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抗日政府开办的抗日学校里,教师的待遇和人
民干部一样,实行供给制,每月供给45斤小米,另有少量柴、油等津贴。解放战争
时期,也和人民干部一样,一般实行实物工资制,按月发,使教师的生活略高于一
般群众。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1949年教师每月领小米
最低80斤,高者120斤,1950年增加到90--160斤。1951年改为工资制。1952年教师
月工资为19—32元。 1953年教师工资改为工分制,每个教师每月81--160分,1954
年调整提高到90--230分。 1955年,教师工资以元计算,每人22—24元。1956年工
资改革,教师月工资平均为36.28元。1960年,提高工资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25%。
1963年,又有40%的教师提高工资。1977年,对相当国家机关18级以下的教职员工,
提高工资面为40%。1979年又提高40%的教师工资。1981年,对全县教师普遍提高
一级工资,贡献较大的按规定标准提高两级,同时提高了民办教师工资。1985年除
普遍提高一级工资外,又增加了教龄补助。1990年,全县中学教师的月工资平均为
102元, 小学教师的月工资平均为97元,国家特别为人民教师增加了浮动工资、教
龄补贴、 班主任补贴等,高级讲师一般月工资154元,小学教师最低月工资51元,
民办教师月工资平均为40—50元。
新中国成立后的教师,不仅工资待遇不断提高,而且在政治上越来越为党和国
家所重视,越来越为干部、群众所尊重,教师的福利待遇,如洗理费、书报费、教
学补助费、岗位津贴、奖励费、付食品补助费、离休、退休费、遗属照顾费等,都
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到教师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