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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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管理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管理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县计划生育(委)局为第一级,各乡镇、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构为第二、三级。工作中三级联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是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监督指导工作的群团组织,它与同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工作。至2005年,全县建立各级计划生育协会491个,发展协会会员64090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中发挥重要作用。
人口计划管理 1986年后,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实行人口生育计划包干办法。县政府将市政府下达给人口生育计划任务由县计生部门分解到乡镇,再由各乡镇分解到村,村落实到户。1990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县政府与各乡镇、村委会逐级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完善的考核办法,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离职审计,追踪奖惩,一票否决制度。2000年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县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新型管理机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截至2005年,全县连续15年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生育计划指标,始终保持在全市的先进位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1988~1993年,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逐步建立起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网络。1994年开展创建“三为主”合格乡镇、村活动,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推行村级自治。1994年、1996年创建“三为主”合格乡镇。1997年,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中心任务,探索“两化一治”(规范化管理、系列化服务、村民自治)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1999年,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实施方案》,在全县276个“三为主”合格村开展依法管理、村民自治活动。2000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定》,实施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引导群众参与监督管理。2001年,以村民自治为基础,深化优质服务,推动“双进”(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双建”(建立幸福文明家庭、建立新型生育文化)活动,年底,有307个村实现村民自治,占行政村总数的4.4%。为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的需要,2002年成武县提出要以协会为载体大力推行村民自治,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在全县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8月8日,召开全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现场会,掀起大力推行村民自治工作的高潮。当年全县80%的村达到村民自治标准。2003年以来,根据省、市要求,按照“一个章程揽全局,一个合同管到底 ,一个监督作保证,一个公决解难题,一个服务争满意”的工作模式,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年底顺利通过省、市验收,90%以上的村达到合格村标准,30%的村达到模范村标准,为创建省级计生优质服务县奠定坚实基础。
已婚育龄妇女管理 1986年,对全县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卡”、“结婚登记簿”、“落实节育措施登记簿”等资料性档案。1993年,村村成立育龄妇女小组,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定期妇查、妇检,落实孕情管理,对不同育龄人群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开展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997年以来县、乡对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加强县、乡、村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跟踪服务。强化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政策教育、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搞好月访季查活动,掌握孕情动态,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律终止妊娠。实行生育证制度,严格生育证的审批与发放程序。落实生育指标,一律以生育证为标志(2002年4月以后,一孩生育证改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批生育证,一孩由乡镇负责,二孩由县计生委(局)负责。县、乡计生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对不按生育政策发放的生育证,发现后立即追回,并给直接责任者党政纪律处分。凡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妇,必须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而生育的育龄夫妇,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是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持证育龄妇女认真搞好孕情监控,及时上报怀孕情况。育龄妇女办理二孩生育证前必须先到县计生服务站检查孕情,对怀孕的先行流引产后再办理生育证。乡镇服务站每月对所有持二孩生育证未育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作为村月访重点对象,及时掌握孕情,并认真做好记录。持证育龄妇女怀孕后,乡镇必须在60日内上报孕情,凡超过两个月不报孕情的为孕情迟报,超过4个月不报的为孕情漏报。对持二孩生育证怀孕后未经县计生局批准而私自流引产的,生育证一律作废,不再批准生育,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2002年6月1日以来,又全面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使需要采取避孕方法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计划生育生育政策、避孕方法相关知识及自身健康状况的基础上,自主地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87年,县计生委、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成武县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1993年4月,把流动人口纳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总体方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统一收费。1994年8月在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1994年9月,成立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1995年11月,该办公室由股级科室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核定编制3人;2003年10月,该办公室核定编制8人。各乡镇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县计划生育局主管全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流入育龄人口承担日常性管理、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城建、交通等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2000年,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增设孕情检查、常见妇科病诊疗等服务项目。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2005年,全县流出10669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8487人,未婚女青年2182人;流入300人,流动人口办证率、审验率、建档率均达100%。全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已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多方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现居住地为主”的工作机制,并初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1986年以来,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人口增长逐步得到有效控制。自1992年开始,县委、县政府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单位政绩及领导干部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监督措施。县直机关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实行亲自抓、负总责,并坚持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得以推行并逐年完善。2003年起,成武县实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管理区域,澄清各类人群底数,城区计划生育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考核。“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现居住地管理的总体框架初步形成,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1986~2005年成武县女性初婚晚婚情况
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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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女性初婚(人) │ 晚婚(人) │ 晚婚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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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3616 │ 2182 │ 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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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3300 │ 2089 │ 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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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3458 │ 2332 │ 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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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4291 │ 2917 │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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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3717 │ 2502 │ 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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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4807 │ 3687 │ 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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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4292 │ 3929 │ 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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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2736 │ 2656 │ 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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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4059 │ 4041 │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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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3933 │ 3929 │ 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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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4316 │ 4303 │ 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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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4634 │ 4624 │ 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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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3835 │ 3802 │ 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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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5119 │ 5032 │ 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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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5182 │ 4935 │ 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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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4258 │ 4035 │ 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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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4876 │ 4650 │ 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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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4970 │ 4631 │ 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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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3767 │ 3208 │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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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4214 │ 3498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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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81929 │ 71726 │ 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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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人口计划管理情况
表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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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计划出生率(‰) │ 实际出生率(‰) │ 出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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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9 │ 26.23 │ 1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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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19 │ 29.55 │ 1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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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5 │ 25.17 │ 1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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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6 │ 23.77 │ 13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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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6 │ 20.60 │ 1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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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6.5 │ 18.48 │ 1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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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6.7 │ 7.48 │ 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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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15.5 │ 11.61 │ 6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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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5.5 │ 9.12 │ 5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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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3.5 │ 8.83 │ 5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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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11.5 │ 8.53 │ 5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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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12.6 │ 10.33 │ 6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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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13.91 │ 10.05 │ 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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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14.5 │ 10.97 │ 6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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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14.96 │ 11.77 │ 7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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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13 │ 12.55 │ 7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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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13 │ 11.36 │ 7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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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12.2 │ 11.18 │ 7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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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13 │ 10.72 │ 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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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12.4 │ 10.4 │ 6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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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合计) │ 14.69 │ 14.65 │ 16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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