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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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执 行
      
    1986年,县法院改进执行措施,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加大执行力度,通过集中突击执行、公开开庭执行等形式,下大气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多次掀起执行高潮,1988年突破200件。1992年,为缓解执行案件多的压力,以清理执行积案为工作重点,全力开展执行突击月、执行大会战活动,4~5月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25件,标的300余万元,主动履行率达90%,全年结案突破500件。积极认真地处理好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案件,先后执结66件,标的30余万元。1994年,实行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常规执行与适时会战相结合,及时找到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收到明显成效。通过集中教育,24名被执行人全部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1995~1997年,为落实审执结合、审执分离原则,狠抓执行人员的执法能力建设,建立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全面规范执行活动。1998年,根据“强执行”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全面落实法律服务联系点制度,将县直部门和18处乡镇划分为7个联系点,责任到庭,落实到人,调动广大执行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10~12月,全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00余件。1999年,配合最高法院组织开展的执行年活动和省高院组织开展以办案质量年、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法院为内容的执法形象年活动,加大执行力度和执行措施,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执行工作指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在法院显要位置设立执行工作公开栏,将执行案件的案号、执行期限、承办人员等内容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使命感明显增强,推动执行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先后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30件。2000年,全面开展集中执行、公开开庭执行、悬赏执行,壮大执行威势,增加执行透明度,缓解执行矛盾。根据执行新情况,实行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报告书》、被执行人填写《财产情况申报书》、每个行政村设立“举报内线”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监督,较好地解决“法律白条”问题。2002年,继续进行执行方式改革,实行执行案件暂缓立案制度,对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证据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案件,暂缓立案。实行债权凭证制度,对经执行听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发放债权凭证,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随时凭此证要求法院执行。实行执行案件立案不预收执行费制度,待案件执行完毕后统一由院财务部门结算,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合法权益得以及时保护。2003年,将执行工作进行整体调整,规定所有案件由院执行庭执行,法庭不再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克服执行工作力度不够问题。从法庭和其他庭室抽调5名得力干警充实到执行庭,购买汽车2部,强化执行力量和装备。对社会影响面大的重点案件,集中力量重点执行。特别是在菏泽市中院组织的百日执行会战中,集中对被执行人是单位法人的案件进行重点执行,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受到市、县领导的表扬,被市法院记集体三等功。2004~2005年,继续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执行人员吃苦耐劳,克己奉公,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重点对执行积案和“骨头案”、“钉子案”进行多次集中突击执行,未结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执行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