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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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体制改革

1986年,按照国务院[1985]32号和[1986]56号文件精神,从公司、厂划出24个小核算单位,按小型企业对待,实行八级累进税制度;在批发单位和大中型零售单位全面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定额管理、超利润分成承包责任制;对饮食、服务、理发、照相、浴池和偏僻小门市等25个单位实行利润大包干;在服务公司、第一饭店和原青年理发店搞租赁承包试点;把属于企业的权利全部放给企业,如业务经营、内部人员使用、自由资金和企业留利支配、商品定价、削价处理等权利。1988年,对商业局所属7个企业普遍推行内外双包责任制、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审计制,企业与县政府签订3年资产承包经营合同。
1996年,按照“大企业要强,小企业要活,好企业转制,差企业新生”和实事求是、因企制宜、一厂一策、提高效能的原则,探索流通企业发展的新路子,完善“国有民营”改革办法。商业、供销部门对所有零售门市全部实行抽本承包、租赁经营;推行“母体裂变”、“单体放飞”。对包袱沉重、没有启动资金、银行又不敢贷款的企业,如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等单位分别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分散经营,切块救活;实行股份制改造。对县铅笔厂按有关程序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积极推行企业集团改革,如对“鑫宇”酱菜集团运行机制的改革;同时,进一步理顺粮食、农资、白酒、石油等重要商品流通渠道。
1997年,县商业系统根据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的企业改革方式,不失时机地把握改革的良好机遇,强力推进企业改革。针对百货公司已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采取果断措施,于1997年5月由县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同年6月,组建“成武县百纺批发中心”。10月,由于商业工业品公司、五金公司负债较重,经营困难,对其采取剥离经营的改制形式。百货大楼、商业大厦、服务公司、副食品公司4个单位全部实行租赁经营。
1998年,根据省政府110号文件和菏泽地委1号文件、行署5号文件精神,8月起,流通企业改革坚持一企一策、一企多策、因企制宜的原则,先后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制、整体划转等一系列改革。至12月底,全县68家独立核算企业,除6家因政策性因素或条件不成熟尚未改制,其余62家全部实行租赁经营,18家基层粮所对面粉组及门店实行抽本承包与租赁经营、6家企业实施拍卖。2001年,商品经济全面放开,国有商业与个体私营商业共同发展,社会流通规模迅速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