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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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以前, 刑事、民事申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均以
复查的方式维持原判或改判。1986年9月,对历史旧案进行复查,阅读案卷348件。经
审查,确定纳入再审案件86件,其中“文化大革命”前反革命案件19件,普通刑事案
件67件。经再审,维持原判43件,改判40件。1989年,告诉申诉庭成立,负责审理各
类申诉案件。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民事申诉案件、
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不断出现,县法院以强化审判监督为手段,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目标,一改以往的“重刑轻民”的审监观念,加大对民事审判监督的工作力度,
形成“刑民并重,依法监督”的审判监督格局。至1996年,审理各类申诉案件357件,
其中, 刑事案件322件。1997年,成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案件。2004年,对审监
庭的工作职责重新定位,除审理再审案件外,还负责审理发回重审案件,并对所有案
件的质量负责监督。同年,实行案件质量月通报制度,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对一审和执行案件进行全面评查。2008年,县法院加大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当年受
理案件123件。1986~2009年年底,共评查案件53960件,其中,评查刑事案件3280件,
民事案件21856件,其他案件288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