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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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相当恶劣,不仅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措施,且无任何
劳动法规。
建国后,工人的劳动保护受到重视。1950~1953年,民政部门会同县工会发动职
工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改善劳动条件。1954年,贯彻中央“安全生产”的方针,各
企业将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案,列入财务预算计划。1960年,劳动部、卫生部、全
国总工会发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各企业结合本厂实际,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
如减少热辐射面,利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疏散热源,为高温作业的工人供应清凉饮
料和保健食品等。对冬季从事野外作业或接触炭黑、有毒粉尘工种的工人,发放棉工
作服、帽等。一般工种用的口罩、手套、胶鞋、围裙等,也都按规定及时发放。“文
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2年恢复劳动保护工作,次年劳动
保护工作由县革委劳动局管理,配备了兼职人员。1981年成立安全委员会,由10人组
成,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1人,具体负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锅炉压力容器
的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各公社、县直各单位均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及兼职干部。198
4年重新调整充实了安全委员会。1985年底,成立了劳动保护安全监察股,配备专职
人员3人,各有关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车间、班组亦配备
了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了从县到主管部门、企业直至车间、班组的安全网。
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即为全县7个系统25个尘毒接触单位和企业建立了劳保档案
,对45名职工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未发现矽肺病或其他职业病。同时,对产生有毒
物质的车间采取严格隔离措施,防止毒物扩散,对造纸、化工等工厂排出的有毒废水
进行了处理。
1978年开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1981年配备1名专职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员。1983年5月和8月,县劳动局先后派2名人员参加省劳动局举办的压
力容器学习班,并分别取得了监察员证和检验员证。同年,县劳动局制定了《蒸汽锅
炉暂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交接班制度》等。1985年,对全县57台锅炉进
行了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并重新修订了《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设
备维修保养制》、《定期检验制》、《水压管理制》等。自1978年起,全县先后举办
了3期计120余人的锅炉操作人员(包括水处理职工)学习班,为培训合格者颁发了锅炉
工作操作证。
从1981年起,安全委员会还多次组织安全大检查,并根据季节的变化和不同行业
的特点,狠抓了春季防火,麦收安全,夏、秋季防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冬季防火防
冻以及用电、建筑、机械等安全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填写事故隐患通知书
,限期整改。此后,又相继举办了7期电工、电气焊工、吊装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工
学习班,参加学习的计200余人,为成绩合格者颁发了操作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