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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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县法律顾问处于1956年8月建立,1958年停止律师业务,1960年撤销。1981年
1月县法律顾问处恢复,有律师工作者2人。1985年共有专职律师8人,其中取得律师
资格的3人,律师工作者5人;另外有兼职律师4人。
    从1982年起,县法律顾问处先后接受县酒厂、县麻纺厂、县商业综合公司、县工
商局个体协会等13个单位的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到1985年底,受聘律师为聘
请单位在业务和管理上提供建议396项,草拟审查经济合同和法律事务文书304件,代
理参加经济合同纠纷或民事纠纷调解及诉讼活动55次,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81.3万
元。从建处到1985年底,法律顾问处共代理民事案件105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94件
,为委托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81.3万元。律师受理刑事辩护案件57件,刑事自
诉代理2件;非诉讼案件15件,代书诉讼和法律事务文书495件,解答法律询问754件
(次)。同时,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20场次,受教育者1万余人。

律师业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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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数量项目              │单位│1981│1982│1983│198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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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律师              │人  │    │    │1   │2   │3   │
│员    ├─────────┼──┼──┼──┼──┼──┼──┤
│      │律师工作者        │人  │2   │4   │4   │3   │5   │
│      ├─────────┼──┼──┼──┼──┼──┼──┤
│      │兼职律师          │人  │    │2   │3   │4   │4   │
├───┼─────────┼──┼──┼──┼──┼──┼──┤
│担任法│聘请单位          │家  │    │1   │2   │7   │3   │
│律顾问├─────────┼──┼──┼──┼──┼──┼──┤
│      │办理法律事务文书  │件  │    │8   │20  │98  │178 │
│      ├─────────┼──┼──┼──┼──┼──┼──┤
│      │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次  │    │2   │8   │18  │27  │
│      ├─────────┼──┼──┼──┼──┼──┼──┤
│      │挽回避免经济损失  │万元│    │0.5 │3.1 │7.4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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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总件数            │件  │3   │29  │32  │15  │26  │
│理    ├─────────┼──┼──┼──┼──┼──┼──┤
│      │经济案件          │件  │2   │25  │30  │13  │24  │
│      ├─────────┼──┼──┼──┼──┼──┼──┤
│      │挽回避免经济损失  │万元│0.3 │12  │15  │46  │108 │
├───┴─────────┼──┼──┼──┼──┼──┼──┤
│刑事案件辩护      │      │件  │4   │26  │10  │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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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事件代理            │件  │2   │3   │1   │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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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件  │19  │35  │151 │126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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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关于法律询问          │人次│170 │63  │92  │161 │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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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件次│238 │127 │287 │2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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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                  │场次│1   │2   │4   │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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