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抗日(民主)县政府机构尚不健全,司法科在配合县政 府对敌斗争中,间或受理一些刑事案件。1949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73起。1951年审结 刑事案件890起,其中反革命、杀人案件占17.9%,判处地富反攻倒算案件78起。19 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共审结盗窃、偷税、漏税案件611起,其他刑 事犯罪案件651件。1955年,积极推进各项制度的建立,对案件实行公开审判。院审 、辩护均允许群众旁听。1956~1966年,根据中央“少捕、少杀、多管”的方针,判 处死刑案件比1956年前均有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对反革命罪的认定十分严肃认真,做 到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61件反革命案件中,“冤 、假、错”案占52.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查纠正。1 979年,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法律程序,审判工作严 格实行分开审理、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制度。1983~1984年,根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 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从快从严打击,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93件541人,其中青 少年失足犯罪和有犯罪行为的占58%。1949~1985年,全县审结刑事案件11797件。 1983年“严打”期间 重大刑事案件一览表 ┌────────────┬──┬──┐ │案由 │件数│人数│ ├────────────┼──┼──┤ │杀人 │3 │4 │ ├────────────┼──┼──┤ │放火 │2 │2 │ ├────────────┼──┼──┤ │抢劫 │2 │4 │ ├────────────┼──┼──┤ │强奸 │28 │31 │ ├────────────┼──┼──┤ │盗窃 │136 │174 │ ├────────────┼──┼──┤ │诈骗 │22 │23 │ ├────────────┼──┼──┤ │流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13 │58 │ ├────────────┼──┼──┤ │其它 │121 │138 │ ├────────────┼──┼──┤ │合计 │327 │4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