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民国初年,刑事案件由县长直接受理。但由于社会的黑暗,法律 形同虚设,刑事犯罪分子往往用金钱使之逍遥法外。 1950年到1956年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民主改革,恢复发展经济。法院 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了巡回法庭,其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17起,其中反 革命案件1759起、普通刑事案件2378起。在1951年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 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 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依法审结各类犯罪案件1094件。对其中286名有血债、 有民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坚决判了死刑,仅4月17 日一次就处决22名。至8月8日共处决131人,有力地打击了土匪、特务、反动 党团骨干分子的气焰。 在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法院 审结了抗拒改造、破坏生产、破坏粮食统购等现行刑事案件141起,保障了社 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1957隼至1966年,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十年中,遵照毛泽东主席 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669起。 其中反革命案件944起、普通刑事案件3671起。判处死刑案犯大大减少,比前 7年下降65%。 1958年开始批判“右倾保守思想”,1959年又提出全面“反右倾”,致 使审判工作出现了“宁左勿右”的倾向。在这一错误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司 法工作跃进计划,不切合实际地提出了“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 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批”以及“一杆子插到底”等错误 口号,仅1958年审理的1200名刑事罪犯,就比1957年的215人增长了365.1%, 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 1961年至1963年,法院为了扭转审判工作的不正之风,对“左”的思潮 进行了批判,恢复了正常的办案审判制度。为纠正错误,落实政策,对1958 年以来三年判处的2377人的刑事案件,先后多次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面复 查,并根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其中一批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作了改 判纠正。 1977年法院进行了整顿。对1966年至1976年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006起 全面进行了复查,属于冤假错案的223起297人,占案件总数的20%以上;在判 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达80%以上,以后又陆续复查了历次运动 中所判处的刑事案件,对冤假错案逐件进行了纠正。 1983年11月至1985年底,法院在“严打”中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 组成了22个审判组,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478起724人,保障了四化建设的顺 利进行,加强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