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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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初年,刑事案件由县长直接受理。但由于社会的黑暗,法律
形同虚设,刑事犯罪分子往往用金钱使之逍遥法外。
1950年到1956年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民主改革,恢复发展经济。法院
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了巡回法庭,其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17起,其中反
革命案件1759起、普通刑事案件2378起。在1951年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
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
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依法审结各类犯罪案件1094件。对其中286名有血债、
有民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坚决判了死刑,仅4月17
日一次就处决22名。至8月8日共处决131人,有力地打击了土匪、特务、反动
党团骨干分子的气焰。
在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法院
审结了抗拒改造、破坏生产、破坏粮食统购等现行刑事案件141起,保障了社
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1957隼至1966年,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十年中,遵照毛泽东主席
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669起。
其中反革命案件944起、普通刑事案件3671起。判处死刑案犯大大减少,比前
7年下降65%。
1958年开始批判“右倾保守思想”,1959年又提出全面“反右倾”,致
使审判工作出现了“宁左勿右”的倾向。在这一错误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司
法工作跃进计划,不切合实际地提出了“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
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批”以及“一杆子插到底”等错误
口号,仅1958年审理的1200名刑事罪犯,就比1957年的215人增长了365.1%,
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
1961年至1963年,法院为了扭转审判工作的不正之风,对“左”的思潮
进行了批判,恢复了正常的办案审判制度。为纠正错误,落实政策,对1958
年以来三年判处的2377人的刑事案件,先后多次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面复
查,并根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其中一批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作了改
判纠正。
1977年法院进行了整顿。对1966年至1976年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006起
全面进行了复查,属于冤假错案的223起297人,占案件总数的20%以上;在判
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达80%以上,以后又陆续复查了历次运动
中所判处的刑事案件,对冤假错案逐件进行了纠正。
1983年11月至1985年底,法院在“严打”中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
组成了22个审判组,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478起724人,保障了四化建设的顺
利进行,加强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