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县、南华县、临泽县、安陵 县均设有看守历,但无固定地址,随政府机关转移,条件较差。 建国后,所址固定城里,条件逐渐改善,工作人员也逐渐增多。监室和 办公房舍由1950年的13间增至1985年的50间,工作人员由3~4人,增到14人。 看守所设有监室、值班室、预审室、办公室、卫生室、接待室、驻所检 察股等。人员有正副所长、内勤、会计、医生、民警、管理员等。所内监狱 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看守人员负责狱内管理,其合法性由检察院实行 监督。 看守所内的犯人,生活费均由上级定量供给。建国后,每人每月曾补助 过13元、15元,1985年补助18元,粮食供给80斤。 收押人员时,公安人员需持逮捕或拘留证,并严格搜查犯人,防止违禁 物品进入所内;公、检、法提审犯人时,必须两人持提审证;每月与武装部 队配合进行一次清狱,认真清查违禁品;每天2次“放茅”,放茅时除值班 人员外,干警全部参加,武警上岗楼警备;每天放2次“风”,晒晒太阳, 换换空气;每天由专职医生给犯人看病,每次发给犯人次性服药,在医生监 督下服用。需到医院时,由所长同意,2名人员护送。 看管人员实行文明管理,对犯人不打骂、不虐待、不体罚、不污辱人格。 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定期给犯人上法制教育课。每个监室内都安 有广播喇叭, 早晚播放新闻或其他文艺节目, 定期放公、检、法“三长” (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讲课、家长规劝、刑事诉讼法录音。每室 都有报纸、图书供犯人阅读。同时还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开展个人汇报、 监内互评,视其好坏进行奖罚。 行政拘留所 行政拘留所建于1978年5月,起初,只有所长和看守员各一 人,拘留房2间。行政拘留主要拘留那些违犯“治安处罚条例”者,时间最 长不过15天。被拘留人员生活费原则上自理,但对于不能自理者适当照顾或 全部免费。被拘留人员统一就餐,配有专职医生。1980年拘留所迁址扩建, 有拘留房8间,另有伙房、办公室、值班室、卫生室共11间。1985年底,所内 干部职工共1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