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收 清末,田赋与丁赋合一,简称“地丁”。全县有计税土地140. 2180万亩, 每亩征上解银2分6厘2毫, 征浮银3分5厘2毫, 征米3合2勺, 全年实征银8. 6160万两,实征米4487石。 民国初期,规定每两地丁银折银元2.4元,征收时则按高出银元市价的1 /4或1/5折款; 每石米折银元6元, 全县每年征地丁银12. 6922万块大洋。 至 1924年,每两丁银折款曾提高到8元,任意浮收更为苛重。 凡有土地买卖关系的发生,须经官府丈量,立书过拨,交纳契税,税款 按买卖土地额的36‰征收。清朝、民国时期经济萧条,农民生活贫困,出卖 土地者甚多,该税为当时项重要收入。 二、工商税收 清末工商杂税由省、县两级分别掌握。城内及农村4大集镇(金堤、小 留、辛集、解元集)及其他小集镇的棉花、布匹、粮食、牲畜4大行业均由 省直接掌握;各小集镇的其他零星行业由县掌握。各集镇实行“揭帖制”, 省掌握部分为5年一揭帖,县掌握部分为2年一揭帖,谁投的钱多谁为集头。 集头负责整个集市的税收,实行“包税制”,金额无从记考。 民国初年也实行“揭帖制”。自1932年起,城内通过商务会向各商号收 缴税银,农村由银柜或集头上解税银,税收金额年年有变,数字无考。 1941年,菏泽县抗日根据地内对集市工商户实行招承包商,按集市包税 的办法课征,即指定专人包收集市工商税,向县政府税务部门交纳工商税金, 所收税金与政府六、四开,即留六交四。由于根据地处于被敌人封锁的局面, 所以税收的制度也不统一。因战事频繁,政府机构流动性大,资料不便保存, 多已散失,无法查证。收缴的税金一般不上缴中央,地方政府随时随地都可 提取,用于发展军工生产、军队费用、支援革命战争、照顾军烈属及贫苦农 民。县民主政府时期的税收办法与抗日县政府时期大体相同。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 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明确了税政的基本法规。后几经修整,直至1984年 实行利税并存的“利改税”后,税收管理体制才臻于完善。菏泽市现行的国 家和地方工商各税征收管理情况如下: 产品税:新中国成立后,对产品征税,是课税制度中的主要形式,建国 初期,对产品课税称为货物税。根据1984午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条例(草案)》、9月28日中央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9月30日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产品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菏泽市于1984年第四季度对本市的20类、82种产品 开征了产品税。在产品税征收中,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地、市税务局 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如1985年,对新建、资金缺少的市丝织一厂、东 关学校“五七”工厂等12个企业分别给予免征产品税一年的照顾;对解元集 沙发厂等36处新建的乡镇、村办企业分别免征产品税一年;对刘寨乡鱼苗繁 育场自1984年6月开始免征产品税三年;对市服装厂、市家具公司等19个企业 在1985年内分别给予1~5万元以及减征五成产品税的照顾;对市针织厂等9个 企业分别在1985年予以免征l万、2万、3万、10万、15万、250万元产品税用于 归还贷款的照顾。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企业在创造某项产品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即 增值额)为谋税对象的一种税。菏泽市依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于1983 年元月1日起,首先对本市辖区的菏泽仪表厂、菏泽拖拉机厂、菏泽汽车配 件厂、菏泽柴油机厂、菏泽自行车零件厂等部分工业企业开征了增值税。增 值税的纳税环节是:生产应纳税产品销售后,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如菏泽棉纺织厂,在生产出成品布销售后,才能纳税。工业企业对以自制应 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 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 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加工产 品对外销售后,依据产品的销售收入接规定计算纳税;收回后,用于本企业 连续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对进口的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 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方法分扣额、扣税两大类。扣额法足从产 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中,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料、燃料、动力和计入 产品售价之内的包装物后的余额为征税增值额。用该金额乘以适用税率。次 年按上年扣除原材料、燃料等金额所占总销售额的百分比所占金额,先预征 该年的增值税,年终再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原料、燃料等金额,依率计征,多 退少补。 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金=(应税产品销售收入额一应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扣税法是先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依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再扣除购进 零配件已纳税金,余者为企业实际应纳增值税额。自1987年1月1日起统一确 定执行该计税方法。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或: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适用税率一购进零配件的已纳税金 菏泽市自1983年开征增值税至1985年底共收缴增值税347万元。 其中: 1983年收缴48.2万元,1984年收缴117.3万元,1985年收缴181.5万元。 营业税: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时,营业税属工商业税的一个税目。1958 年税制改革,营业税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 商统一税。1984年国家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菏泽市从是年10月1日起恢复 了营业税。到1987年底,共收缴营业税款3821.3万元。 营业税共有11个税目、24个比例税率和1个幅度比例税率(对临时经营者)。 根据山东省税务局规定,贩卖工业、手工业产品的营业税税率为8%,个体商 贩贩运的粮食税率为3%;贩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以及从事建筑 安装、服务等业务,除营业税规定税率10%的按10%征收外,其他均按5%税率 征收。 纳税环节。从事商品零售者,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以率 计征;从事商品批发、调拨者;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 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以率计征;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 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的纳税人,在 取得营业收入后,以营业收入额以率计征;对固定户,除另有规定外,于业 户所在地缴纳;临时经营者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 征收时,本市对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营业税起征点每月收入额为3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每月收入额150元;临时经营者的起征点为每次(日) 营业收入额20元;对一次贩运金额超过20元而分次销售额达不到20元的临时 经营者照章纳税。 营业税计算公式: 1.商品零售业务应纳税额=商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2.商品批发业务应纳税额=购销差额×适用税率 购销差额=商品批发销售收入额一销售商品的购进原价 3.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各种服务等业务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 4.由批发单位代扣代交零售环节营业税额=商品批发价格×代扣税款的适 用税率 5.“临时经营”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加成税额=应纳税额×加成税率 合计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十加成税额 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一般没有营业税的减免权。对确实需要给予减免营 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要经税务机关核实,报省和中央批准。1985年,本市所 辖乡镇的23个新办企业、市侨汇商品供应公司,市一轻供销公司、市劳动服 务公司供销经理部和遭受火灾的市第三棉厂因确有很大困难,报省税务局批 准核实,分别给予免征营业税5000元和1.9万元的特定照顾。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本市对辖区内的50个国营企业开征了国营企 业所得税。其中:7个机械工业、2个建材工业、4个轻工业、4个纺织工业、2 个医药企业、1个建筑工业、1个交通企业、1个农机企业、12个商业企业、7 个供销社、1个城市公用企业、1个文教卫生企业、7个物资管理企业。对大中 型国营企业采用了55%的税率,对小型及其他国营企业采用了8级超额累进税 率。至1987年底,共征收税款4590.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十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一允许扣 除项目的金额 集体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所 得税在我国实行利改税以前统称为工商所得税。1950年统一税制时,此两种 同属于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税目。1958年改革工商税时开始划出,单独成立一 个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85年本市对辖区内的集体企业开征了集体企业所 得税。 自1950年1月始,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 同年12月调整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1953年 起把原来征收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征收。合并后,最低税率5. 5%, 最高税率33%。1956年4月始,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7 %,最高税率62%;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7%,最高税 率60%;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 7%, 最高税率55%; 另外, 对个体经济和合作商店还有加成征收的规定。 1980年10月开始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个体经 济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办法。1984年利改税后,集体企业所得 税适用税率与国营企业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同。个体经济适用原手工 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8级超额累进税率,再按应纳的所得税额征收1% 的地方附加。 建筑税;菏泽市于1983年开征建筑税。建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即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总投资额的10%。对自筹基建全年 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部分,加征10%建筑税。 屠宰税:1950年屠宰税税率为10%;1983年规定猪每头纳税2元,菜牛和 其他大牲畜每头纳税4元,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元。各族人民的重大节日 欺间宰杀自食的牲畜免税。 车船使用税:1956年,本市只对在城区内(护城堤以内)的车辆开征了 该税。1962年对市辖区的9392辆脚踏车、195辆人力三轮车、9123辆小地排车、 l辆大地排车、527辆畜力二轮车、9只小船、101辆汽车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 征收时,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它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税。1978 年1月停收。 城市房地产税:1955年,本市仅在城内(城墙以内)开征城市房地产税, 税率为1.8%。1964年,对属于城关镇政府领导范围的房地产均征收房地产税。 对不属于城关镇政府领导范围的工商企业,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也照章 征收了此税。1973年该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停征。征收方法是:先依照原 值一次减除30%后,按余值的1.2%税率交纳房地产税。 按免税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由国家财政 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房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 征;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或定 期减免。 牲畜交易税:菏泽市于1953年开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8月停征。1962年 恢复该税。1967年再次停征,1983年又恢复了牲畜交易税的征收。每头(匹) 牲畜成交后,按成交额的5%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菏泽市自1985年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东城、西 城、南城、北城、丹阳5个城区办事处行政辖区内缴纳“三税”(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7%的税率计征,对其它乡镇和农村办事处 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1%税率征收。 三、其他税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菏泽市自1985年元月起对辖区内的185个国营企业单位 开征了奖金税。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即以全年累计发放奖 金额相当于多少个月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公式: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标准月工资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 总额 奖金税分为4级:(一)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 免税;(二)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三)超过5 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四)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 分,税率为300%。 奖金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 工资总额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下半年,本市对辖区内的1526个集体企业开征 了奖金税。其征收方法与国营企业奖金税基本相同。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9月,本市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全年发 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 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 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上部分, 税率为300%。应纳奖金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 工资总额 由于本市事业单位没有超过免税限额的,所以没有征得税金。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元月,本市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 钩浮动的菏泽地区印刷厂开征了工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 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菏泽地区印刷厂的 工资总额未超过免税限额,因此,本市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没有收入。 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本市自1985年开征此税。属于市级企业单位的调 节税,由市财政局核定税率;各应税企业直接上缴市财政局。属于省、地级 企业单位的调节税,由地区财政局核定税率,由市直属税务所负责代征,直 接上缴地区财政局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