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油征购 明清两代,地、丁两税统归一则,原来征收谷麦,后改米、银。民国初 期仍沿旧制,民国4年改章征米。 抗日战争时期,菏泽县有共产党、国民党、日伪三个政权并存。日伪方 面对公粮的“征收”实为武装掠夺,经常集结军队,突入农村,抓夫、拉车 装运粮食,洗劫一空;国民党方面田赋征收,主要通过地方行政组织催敛。 民国30年物价飞涨,改征款为粮、钱各半。 共产党抗日民主县政权,对公粮的征收,原则是既要合理负担,又要保 证战争供给的需要。抗日战争初期,按“减轻劳动人民负担”的方针,取消 一切捐税摊派,按照财产的多少规定纳税比例,最多不超过全年收入的30%。 对不劳而获者之收入则课以重税,并说服富户自愿交纳救国捐;如说服无效 时,则指定摊派钱、粮。 1943年,解放区执行简易合理负担办法,在查田、定产、区分土质的基 础上,以人计算累进,以户计算负担,每亩年收入1. 2石至1. 4石为标准地, 收入超过或少于此数的根据土质好坏,参照收获多少折合成标准地计算负担。 计算负担时每人扣除标准地1亩为免征点,其余按累进率计算负担。 超过免征点20亩以上的土地不再累进,每亩作1.9亩计算负担。 1947年对标准地收获量,由原定1.2石至1.4石改为1石至1.2石。(每斗15 市斤)。 1948年采取比例征收制,取消累进,趋向固定负担,明确土地等级标准 和租田负担计算法。 土地等级标准规定,土地肥沃、旱涝均收者为特等地;淤土地和其他肥袄 土地为上等地;黄土地或两合土为中等地;沙碱性土地为下等地;土地沙碱、 脊薄者为劣等地。租田负担计算法,未土改区,自耕地,一亩按一亩计算负 担;靠剥削过活者,小种地在实行“二五增佃”后原系二八开(秋二八,麦一 九)及一九开者,按自耕地计算负担,三七开(秋三七,麦二八)及三堆开 者,出租人每亩按9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暂不负担。大种地(对半分)与定 额租种之土地,在实行“二五减租”(系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政策,即把地 主给农民土地的租额按抗战前的标准降低25%)后,出租人按6分5厘计算负 担,承种人按3分5厘计算负担。已土改区,无劳力而出租者,按分得土地收 益的正比例负担。如二八分者,出租人每亩地按8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按2分 计算负担,其余类推。 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下达《农业税则指示》,凡常年应定谷10市斗 的土地作为一个标准亩。每标准亩年征小米25市斤、地方粮小米5市斤。除粮 外折征款、布、棉、柴草及其他实物。 1949年的公粮征收,以麦秋两季统算,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 1951年贯彻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在麦季实行借征办法, 多交麦,少交秋,秋征时统一结齐。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实行按实产比例借 征麦粮的原则。国粮占17. 1%,地粮占国粮的2%,运费占国、地粮的2.5%, 机动照顾粮占国、地粮的4%。县、区、村都执行这一借征率的负担办法。(4 %的机动粮,县掌握1%,区掌握3%)。 在秋征中,实行征雇运输办法,规定附征运输费接收入任务的2.5%, 运费计算办法,平均按每里百斤1两7钱。为了补偿装卸车时间,照顾短途运 输,不论运程远近,均按载重量外加装运费5‰,与运费一同付发。 1952年,仍采取麦秋统算。麦季借征为实产量的17%。本县在麦征内改征 菜籽50万斤、代金30万斤、棉花3万斤,良种蚰子麦20万斤,四三八麦15万斤 (小麦15两抵交小米1斤)。 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 命令。本县及时贯彻执行了“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 的政策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原则,收购余粮户的余粮。统购量一般 掌握在统购农民实有余粮的55%~80%,最多不超过90%。当年超额完成了征 购任务。征购过程中,由于对农民余粮实底役有摸清,层层派购,也曾出现 了某些征购过头粮的现象。 1954年,公粮夏秋两季按比例征收,沿河无固定收入地区,夏征每人减 除半个免征点,按实产15%征收。若遇灾情,欠收不到2成不减;欠收4成以 上减5成;欠收6成以上全免。统购粮,扣除应负担公粮和免购额(包括种子、 口粮、饲料。小麦免购额为109斤,秋粮免购额为390斤),再依“统购分级 累进定率”计算购量。 1955年,公粮的征收,按农业税实征额随征地方自筹8%。重灾区可降低 附征比例。是年,农村开始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一定三 年不变。统购时,扣除公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其他机动粮后,按余额的95 %统购。对富农则统购其全部余粮。 1956年,为适应合作化,对农业社采取按社计征的办法。为保证地方开 支,地方自筹改为20%,并取消征雇运费制,实行义务运送制。 1958年, 改革农业税制,执行调产定率,计税按常年产量全县每亩平均 152斤,较过去年产量提高6.29%;税率确定为14. 47%,较原平均税率降低0 .44%。 是年专署分配菏泽县征收任务3750万斤(标准粮) , 比1957年增加 2.52%较原负担增加2.97%。 对个体户农民的税率,按农业社税率计征,另行加征其税额的1成到5成。 加征后的税额,不得超过个体农民常年粮食产量的30%。 社员自留地、饲料地,按社的提产比例评产,按社税率计征。税额由社 员负担,由社代交。 养大牲畜及种畜者,每头全年减征农业税粮15斤。 河滩地及无固定收入土地,可按实产量的8%计征。 1959年至1962年,粮食征购放弃了“三定”(定产、定销、定购),实 大购大销,购后又销,城市街道、农村普遍建立公共食堂,粮食管理混乱, 浪费极大,给人民生活带来困难,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1964年,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先征收农业税,后统购余粮,是年, 粮食征购开始实行核定基数、定包购任务的办法。 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和“超购超奖”的办 法。对售粮超过包购任务部分加价30%,并奖励布票,奖售化肥。1971年粮食 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78年,新大豆上市,执行“大豆一斤顶 二斤任务”的规定。1979年从夏粮上市起,征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 对集体分配口粮不足365斤的不征购。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一定 三年不变的办法。1983年8月,农民完成征购任务的余粮,可实行多种渠道经 营,活跃了农村经济,方便了群众。 1985年,农业税由征实(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取消粮食统购,改 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稻谷、谷子、玉米,对非定购品种实行自由 购销,扩大了市场调节范围。 油料统购于1953年结合粮食统购进行。1955年采取登记评定产量,每亩 花生除扣留种仁20市斤、自食量每人每年14市斤外,剩余量按95%统购。油菜 籽除留足种子,全部卖给国家。 1961年,对油料实行“奖售”政策,每交售花生仁、芝麻、蓖麻子100市 斤,各奖售粮食20市斤。1962年改为收购芝麻100市斤,奖售化肥30市斤、食 油30市斤或粮200市斤;收购蓖麻子100市斤,奖售食油25市斤。1963年,收购 油菜籽100市斤,奖售化肥30市斤、食糖1.3市斤、布票市尺、香烟5盒。1982 年奖售粮油,改为奖售化肥。 二、粮油统销 1953年,菏泽市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驻城机关、部队、学校、工厂、 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供应粮食30市斤。面食业按实需量供应。大车店、马车行 的牲畜饲料按实需发给饲料证,凭证供给。 1955年6月,城区对非农业人口口粮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工商行业用 粮采取计划定额供应,牲畜饲料用粮实行分类定量供应。是年10月实行熟食 凭票(粮票)供应。1960年因粮食紧张于9月采取按10%的比例降低定量标准。 1973年,全省统一工种等级划分和定量标准,沿用至今。 农村“统销”自1953年11月实行。人均口粮达不到365斤的缺粮户,由个 人申请,民主评议,报区批准发给购粮证。每人每天供应粗粮1市斤。1954年 实行食油“统销”,缺油户每人每月定额1.3市两。1956年.对缺油户每人 每年供应3市斤。 1958年,粮食浪费严重,造成1959年粮食库存紧张,“统销”面扩大。 年初每人每天供应12市(小)两,5月份又降到10市(小)两,麦收期间每人 每天增加2市(小)两。1961年,食堂解散,对缺粮者发证到户,每人每天供 应8大两(10两为1市斤)。1963年对缺粮户每人每天供应0.5市斤。在1959年 至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中,号召“低标准,瓜菜代”,对社员口粮根据农 活忙、闲,逐队逐户分段计划供应。 从1978年开始,实行粮、油议购议销,对调节城乡粮油余缺,平抑市场 价格,活跃城乡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