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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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由于受当时经济体制的制约,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分离的需要,1993年10月国务院决定进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即职级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按照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制定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实现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建立了工资增长机制,把部分福利性津贴、补贴纳入工资,增加了透明度,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管理体制。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工资制度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2006年10月,国家决定进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一是改革基本工资结构。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二是改革工资正常晋升办法。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公务员仍然实行五年一晋级,两年一晋档;机关工人实行两年一晋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一年晋升一个薪级。三是改革津贴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开的津贴补贴标准,将所有补贴统一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四是明确工资水平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工资调整 1997年7月1日,临沭县进行第一次工资调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按照月人均20元提高工资标准。1999年7月1日,县内进行第二次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薪〔1992〕2号文件规定,按月人均120元提高工资标准。2001年1月1日,县内进行第三次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薪〔2001〕27号文件规定,按月人均100元提高工资标准。2001年10月1日,县内进行第四次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90号文件规定,按月人均80元提高工资标准。2003年7月1日,县内进行第五次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3〕102号文件规定,按月人均50元提高工资标准。1993年工资改革后至2006年6月,机关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份起兑现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并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执行。公务员按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且三年内没有晋升级别工资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可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份开始执行。
2006年工资改革后,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下一年的1月1日起兑现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并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凡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均从第二年1月1日起提高一个薪级工资级别。
津贴补贴 为使职工的生活水平与全县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补偿某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脑力、体力)消耗,使这部分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的影响,临沭县执行工资性津贴补贴。工资性津贴补贴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职务补贴,1992年1月、1992年12月和1995年10月,山东省先后出台实施三次职务补贴,统称职务补贴。2006年工资改革后职务补贴统一执行各职务层次的最高额。二是地方福利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统称地方福利补贴,临沂市地方福利补贴执行125元,原岗位目标责任制考勤奖20元予以保留。三是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1989年起取暖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防暑费为每人每年12元。四是特岗补贴,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县执行的特岗补贴项目主要有:警衔津贴、检察官法官津贴、纪检监察办案津贴、教师津贴、护士津贴、警察站岗值勤津贴、信访津贴、审计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30余项。
干部福利 县内干部福利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死亡遗属补助,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区分,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2007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二是丧葬处理,根据鲁财综〔2003〕40号文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葬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三是机关事业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从2004年10月1日起,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本人生前80个月、40个月、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四是安家费,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退休后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300元安家补助费。五是建房补助费,按省委老干局鲁老干字〔1991〕1号文件规定,回农村安置,家中有私房需要修缮的补助1500元;回农村安置,必须扩建和新建房的补助4500元。退休时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