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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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征管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并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规费的代征工作。
流转税类 营业税 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为5%-20%。
烟叶税 2006年4月28日,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要求,为替代黄烟种植特产税而开征的税种,税率为20%。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地税机关负责内资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2001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中央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2001年1月1日起新注册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原企业仍由地税部门征管。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统一入库。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1994年-2005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额为800元,2006年1月1日-2008年3月1日,允许扣除额为16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财产行为税类 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2007年1月1日,县政府以沭政发〔2007〕43号文,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作调整,县城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5元,建制镇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3元。
车船使用税 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分别为600元/辆、480元/辆、420元/辆、240元/辆;载货汽车按自重96元/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60元/吨;摩托车60元/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96元/吨。
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千分之一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土地增值税 实行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附加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资源税 实行从量定额税率,原油8元/吨-30元/吨;天然气2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煤炭0.3元/吨-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元/吨-20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2元/吨-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元/吨-30元/吨;固体盐10元/吨-60元/吨,液体盐2元/吨-10元/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如下:天然矿泉水3元/吨;建筑用砂1元/立方米;其他黏土1元/立方米;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
规费类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以上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额的3%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