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决算和请示报告制度 自1941年8月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始即实行。1953年建立县级 财政后,每年财政预决算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经县委研究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后,县财政部门方能实施。 统一财粮收支制度 1941—1953年收入支出由专署统管,款项按规定的日期解缴,县以 下三日向县解缴一次,存款不得超过百元;县每月向专署解缴一次,存款不得超过万元。审 核收支手续严格。粮食凭动支令支取,经费开支凭原始单据向专署财政科报帐。建国前,乡、 村两级政权的经费,由县政府计算,每半年在所属各乡内统筹一次,所筹款由县代为保管, 每月开支由县府发给。 财政包干、结余留用制度 自1980年起,对行政单位由原来的统用统报改为经费包干, 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单位使用,财政不予收回。 支农资金无偿支援改为周转金制度 自1978年起,将部分支农资金,由原来无偿支援的 形式逐步改为周转金形式,有借有还,周转(无息)使用。从1978年至1984年,全县使用周转 金累计为256.7万元,每百元周转金实现产值264元,税金37.48元,收益51.82元。 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财政管理 自1979年起,对农、林、水等系统的下属单位, 如园艺场、林场、育苗场、水库等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财政管理。 监督、检查制度 财政部门除做好日常财政监督外,每年定期组织财税干部、行政、企 事业财会人员进行财务工作检查,并不定期地组织专题财务检查。1982年,财税局设置了财 政监察机构,配备了监察工作干部,经常开展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的职 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