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属 1987年,县政府成立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县直 各单位,各行政村都建立了“双拥”工作服务网络。1991年,县委、县政府与驻军联合制定 了《关于双拥共建的意见》,并订立了争创“双拥模范单位”的双十条守则。同年,县双拥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录制了《沂蒙魂》《奉献的土地》等电视片,在全县巡回播放,进 行拥军宣传。1991~1996年,全县成立送温暖小组7939个,服务人员10万人,每年为部队拆 洗被褥1000件,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2000件。2002年,安排部队官兵家属就业72人。同 年,为部队250多名子女解决入学入托,使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2003年,建立双拥共建点5 个,共建对子17个。2005年1月,为253户涉军人员家庭办理了城市低保。为对越参战、原80 23部队人员及企业伤残军人子女实行了学杂费“两免一补”照顾。为12名涉军人员子女减免 了高中录取分数线以下学生择校费。协调有关部门为欠缴养老保险金的52人缴纳养老金6万元 ,并对部分个体经营业户实行了减免税费优惠政策。2006年,为188户涉军人员家庭办理了城 市低保,对5户农村特困户进行了救助,对407名下岗失业的涉军人员实行了减免税费优惠政 策。春节期间,为涉军人员发放解困资金296.79万元。2007年春节期间,为592名涉军人员发 放了解困资金235万元。2008年,对符合条件就读高中的涉军人员子女32人办理了学杂费减免 手续,为11名从事个体经营的涉军人员上报了税费减免手续,为解决他们的困难和维护社会 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1991年,全县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简称三属)1228户,2120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4265人。1996年,“三属”的 抚恤金标准提高,农业户口提高到55~72元,非农业户口提高到69~91元。2002年,“三属” 的抚恤标准农业户口提高到130~177元,非农业户口提高到140~202元;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的老复员军人4490人,抚恤补助由1996年前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40~45元;全县二等以下 伤残军人遗孀1071人,每人每月补助30~40元;带病还乡730人,每人每月补贴15元。2003年 ,抚恤补助又提高到每人每月120~125元。2005年,全县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8429人。 积极向上级争取抚恤事业费1711万元,确保了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款及时足额发放。2008年, 全县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9048人,向上级争取抚恤事业费2754.3万元。 临时补助 民政部门每年对优抚对象进行摸底排查,对确有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1 991~1999年,县民政局每年下拨10万元临时补助款,用于解决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和三等 伤残军人医疗困难。每年对个别特殊困难户,采取特别补助的办法。1994年,退役军人中有 7户是孤儿单身和住房特困户,补助他们现金9200元。1995年,组织150名退伍军人进行了矽 肺检查,有3人报批为矽肺伤残军人。1999年,全县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县直、乡(镇 )直部门,与“三老”优抚对象结对帮扶,县级领导结对帮扶42户,县直单位结对帮扶288户 ,乡(镇)直部门结对帮扶2303户,帮扶资金16万元。县电信局为全县二等甲以上伤残军人 免费安装电话100部,县卫生局组织巡回医疗队,上门为493户优抚对象诊疗,减免医疗费、 检查费4万元。同年,全县开展捐助活动,收到捐款200余万元,申请省民政厅支持40万元、 青岛市政府捐助200万元,投资1560万元,新建8处敬老院,改、扩建15处敬老院。1999~20 05年,累计下拨166万元,用于优抚对象中的病灾户、特困户和伤口复发的三等伤残军人医疗 补助。2005年,出资15万元,为7600名优抚对象加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年,为“三老 ”优抚对象减免医疗费10余万元。2006~2008年,发放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款5225万元。 为4752名优抚对象换发了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统筹优待 1991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沂水县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2.5%,其中优待统筹占0.2%。1992年,兑现优待 款216.2万元,优待烈属1126户,兑现优待款28.2万元,户均250元;优待军属3960户,兑现 优待款134.64万元,户均340元;优待伤残军人2020人,兑现优待款15.15万元,人均75元; 优待老复员军人4270人,兑现优待款32.02万元,人均75元;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831人, 兑现优待款6.23万元,人均75元。同年,烈属、伤残军人的收入均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1991~2001年,全县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确保优抚对象优待金按时发放并逐年提高。2001 年底,优抚对象优待金分别达到“三属”500元,伤残军人300元,老复员军人200元,城镇义 务兵1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400元。同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优待金由社会统筹 改为纳入农业税征收。对享受国家抚恤金和定期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减免各种提留、统 筹、集资,并免除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