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沂水县除征收农业税外,还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 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1993年,国家决定实行分税制这一重大税制改革措施。沂水县于1994年将这一改革措施 落实到位,实行国、地税务机关分设。是年1月,新税制实施,县内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面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屠宰税。此外,农业税、农业特产 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县财政局征收,1994年,全县上述4种税收2268万元。 1994年9月,随着国、地税务机构的分设,划分了国、地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2008年, 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尚有部分涉农税,如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等,由财 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入地方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