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体制 1991~2008年,临沂地区(临沂市)对沂水县总的采取“收入全留和分税制 并行”的体制,有关分享政策和结算项目根据中央、省的要求相应调整。1991~1993年,地 区对沂水县沿用1990年实行的“收入全留,不足部分定额补助,从1990年起,每年递增5%” 的体制。1994年,中央以1993年收入为基数与地方实行分税制。比照中央、省对市的体制, 采取新老体制并行的办法,地区对县实行分税制,同时继续执行定额补助递增办法。1993年 ,全县收入下划基数为1419万元,其中黄烟税919万元;上划基数为3850万元,其中消费税和 增值税3710万元;净上划基数为2431万元。最后确定对沂水县的税收返还为2431万元。根据 净上缴中央两税增长与税收返还1:0.3系数挂钩的规定,全县税收返还逐年增长。2008年的 税收返还决算数为8055万元。2002年,中央、省以2001年为基数年,对原来县级全留的所得 税、营业税分两步实行分享。县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50%, 营业税80%;2003年,企业所得税32%,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80%。营业税基数2002年为28 0万元,2002年、2003年的所得税基数分别是2711万元、3249万元。2002年12月31日,经省政 府批准,沂水县卷烟厂划归山东将军烟草集团,将流转税划转济南缴库,省财政厅因此调整 结算办法,2002年补助沂水737万元,自2003年起按核定的地方税收转移补助基数923万元给 予沂水县定额补助,并根据核定的上缴中央两税基数7358万元调减2002年上缴中央两税基数 。2002年全县财政体制结算财力(不含专款)为12631万元。从2002年起省财政分配给沂水农 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2年为3660万元, 2008年为9955万元;从2000年起分配财政困难县 工资专项转移支付,2002年为1460万元,2008年为7128万元;2005年实行了个人所得税省市 分享改革,即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原属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与原 属中央与市以下共享的个人所得税,一并实行中央、省和市县(区)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 为中央60%,省级15%,市县(区)25%。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的通知》,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含免抵)属于 基数内部分,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返还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 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另外,从2005年起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其中省级集 中20%。 2005年6月,全省除济南、烟台、威海、东营和淄博外,其余11市共51个财政困难县进入 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范围,其中纳入中央扶持范围的困难县共32个,沂水县进入中央扶持范 围,享受中央、省、市“五奖一补”三级政策扶持。2005年分配全县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 支付补助4572万元,2006年为6654万元,2007年为8982万元。 2008年,沂水县被列入全省43个财力薄弱县范围,享受中央和省、市的一系列特殊优惠 补助政策。中央和省、市继续给予沂水县相关补助,2008年新增转移支付补助1300万元,其 中:长期保障性转移支付补助479万元,重点支出提高奖励411万元,产粮大县补助302万元。 中央、省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提高困难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在各项民 生支出方面,享受最高的优惠政策。如新型合作医疗,分别补助人均24元、34元、56元,全 县享受人均56元补助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分别为20%、40%和80%,对沂水 县补助80%;能繁母猪补贴,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和80%,沂水县享受80%的补助比例;农 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奖励,奖补比例分别是30%、45%和60%,沂水县享受比例是60%。享受鲁 南经济带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除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鲁南经济带加快发展一般县区 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外,财政困难县还将享受中型病险水库省以上补助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由45 %提高到50%、上缴省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政策、人才引进扶持政 策。2008年沂水县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为10282万元。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根据《山东省对口支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规定, 3年内山东省对口支援财政性资金分别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筹集,由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安 排。同年,全县上解震后恢复重建资金485万元。 乡镇财政体制 县对乡(镇)总的实行“划分收支,收入全留(或分成),定额补助,专 项上解,分灶吃饭”的体制,并根据中央、省、市的分税制政策与乡(镇)建立了分税制体 制。由于沂水镇收入大于支出,所以一直对其采取不同于其他乡镇的体制。1991年,在1990 年“划分收支、总额分成、分灶吃饭”的基础上,将原作为乡级总额分成收入的城建税上划 ,将乡镇公安经费上划。1994年,黄烟税基数全部由乡镇负担;对乡镇当年缴入中央金库的 消费税、增值税收入当年比上年下降时,县里不扣减乡镇税收返还;相应地缴入中央金库的 两税收入比上年增长时,税收返还按照1:0.15的系数增加对乡镇的税收返还。从1995年开始 ,实行“以奖代补”的激励办法,即按乡镇增收或超收数分配对乡镇的补助,并与乡镇签订 增收责任书,其中以奖代补的办法实行了3年。1998年,县对乡镇的结算项目进行了合并和精 简,并根据基数法确定了转移支付补助728万元,一定3年不变。从2002年7月起,本着体制不 变的原则,对乡镇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一发放;同时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公积金纳入 县乡结算范围,实行县乡基本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2003年根据中央、省统一政策 ,县对乡镇实行了所得税和营业税分享体制,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部作为乡级收 入。 县对乡(镇)从1996年起一直实行“抓两头带中间”的扶持办法。其中黄山铺镇、沂水 镇为全市“3581”活动重点扶持乡镇,富官庄乡为全市重点扶贫乡(镇)。1998年黄山铺镇 财政收入过800万元;1995年沂水镇财政收入过千万元;2000年沂水镇全口径财政收入过亿元 。黄山铺镇1991~1994年为收入全留的体制,该镇年收入过800万元后,县对其重新调整了分 成比例,确定以1994年工商税收入为基数,从1995年起县分享40%,镇留成60%;到2001年, 又改为收入全留的体制。1991~1994年,对沂水镇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定额上解” 的体制。沂水镇工商税收入的留成比例为45%,县分成55%。1995年,县与沂水镇的分成比例 调整为镇留成40%,县分成60%。其中,在1991年等年度,还采取了当年超收部分乡镇全留等 辅助办法。1998年,试行了县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内容是鉴于乡镇财政经济基 础的差异,年初根据各乡镇收支缺额按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年终不再对乡镇进行困难性、平 衡性补助,做到政策公开、资料来源统一、计算公平。2002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所得税 和营业税改革后的新形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了对乡镇的补助基数; 2005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所得税、营业税等改革后县乡财政现状,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县 对乡镇的财政体制:沂水镇区划调整后,为简化年终结算程序及解决原武家洼乡收入界定难 的问题,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与原体制计算办法受益相等的原则,将原县、镇按工 商企业税收扣除原武家洼乡收入后(含税收返还基数)60:40分成比例,调整为以2004年为 基数,按现行行政区划工商企业税收总额(含税收返还基数)县乡(镇)按55:45分成;对 1998年确定的原一定三年的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补助728万元继续维持,另再筹措272万元,用 于补助工资发放特别困难的乡镇,使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补助总额达到1000万元,每年年末核 定,下年度执行,一年一定,并与乡镇财政收入的增幅、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 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情况挂钩,逐步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从2005年起,税收稽查、代扣 代征手续费及奖励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县乡分别按收入分享比例负担;进一步明 确了工业园企业税收与高速公路税收的分享比例。属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县工业园的企业 实现的税收按招商乡镇、县本级和落地乡镇6:2:2分享,高速公路建设在沂水县投资实现的 营业税,按县乡(镇)6:4的比例分享,乡镇分享部分按沿途各乡镇高速公路建设里程划分 。 2006年,在全县乡镇中开展“乡财乡用县管”改革试点工作。在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 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各级财政 部门负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并监督使用。做到“预算统编、账户统设、资金统缴、支出统核 、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使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并按照上级要 求,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管理,其工资由县财政代发。 2008年,根据县、乡工资标准统一、人均增加津、补贴后的新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县 对乡镇的财政体制。根据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要求,县财政适度借用财力结余较多乡镇部分收 入,其中:杨庄镇按地方收入的40%,诸葛镇和许家湖镇按地方收入的10%,由县财政借用, 用于缓解其他乡镇工资及县重点工程资金不足。为防止乡镇将县财政借用的财力安排支出, 年终采取体制上解方式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