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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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 县内山丘较多,土地流失性大,耕地面积时有增减。清道光年间(1821
-1850年)有110万亩,1920年有162万亩,1933年有190万亩,1949年有153万亩。
土地改革前,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1944年,全县有农户79076户,366898
人,全县有耕地96.8719万亩。平均每人占有土地2.64亩。地主有1739户11050人,占
总人口的8%,但占有耕地26.7410万亩,人均占有24.2亩,地主所占土地占总耕地面
积的27.6%;富农1966户11446人,占有耕地5.2308万亩,人均占有4.57亩,占总耕
地面积5.4%;中农22865户98990人,占有耕地25.1434万亩,人均占有土地2.54亩,
占总耕地面积的26%;贫雇农52506户24541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6%,但仅有土地
39.7567万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41%,人均1.62亩,而且多是山岭薄地。
地租 租佃形式。租佃形式同省内各县大同小异,主要有3种:
永佃制:土地分田底、田面,地主拥有田底所有权。佃户租用地主土地,先交纳
佃银取得永佃权。佃户取得永佃权后可以转让他人。
分租制:佃户与地主共同分配农产收获的制度。方法是:人工、牲畜、农具由地
户负担,肥料、种子由主佃双方均摊。收获按一定比例分配,有四六分成,有三七分
成的,分租制一般无期限,不立契约,无押款,遇到丰年,佃户可多得利益,如遇歉
年,佃户所得部分常不足补偿其资本。
包租制:佃户负担耕作费用,地主坐享地租。地租交纳钱或物。包租制有一定期
限,三五年不等。该种租制,佃户每年交纳一次地租,由于间作轮种,县内有些土地
可两年三收,所以此种地租,农民受益较大。
租佃手续。分为口头约和书面约两种。分租制者多采用口头约,即找中人作保,
双方协商;包租制者多立书面约,即由租、佃双方签订租单。
纳租方法。县内有物租、分租和钱租三种。
物租:即以粮顶租。交租数量因地区和土地不同而异,沭水一带,一般每年每亩
纳租2斗。
分租:也属物租,也是以粮顶租,区别是:物租有定额租量,而分租则按一定比
率交粮,县内一般为对分,也有四六或三七分的。
钱租:即交纳定额货币。数量各地不一。
县内最高每亩每年13元,最低7元。许家湖乡后坡村一带,每亩钱租6元。交纳时
间,一般规定在春秋两季。
雇工 县内雇工有长工、短工、月工3种,数量都不大。
高利贷 县内高利贷有“利滚利”、“驴打滚”等方法。借贷者无钱交还,则以
地作价。本县极少数水浇田作价较高,上等每亩作价125.50元,中等81元,下等52元;
四十里堡、高桥一带旱地,上等作价110.90元,中等70.80元,下等40元;王庄一带
山地,上等作价66.80元,中等47.10元,下等2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