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仍沿袭科举制度。清廷规定:凡读书人参加科举考试之前,必须参加院试。院 试分二阶,即县试和府试。沂水县县试,每年二月在县署内举行,由知县主持。录取 者为童生。童生始有资格参加府试,每年一次,在沂州府进行。由知府或省派学使主 持。录取者称为秀才,第一名称案首。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阶,即乡试、会试、殿试。乡试在省城济南府举行,它是 进入值仕途即科举选官的第一级考试。三年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之年,考期 都在八月,故称“秋闱”。由钦命大臣主持,入考者为秀才,考中者称举人,第一名 称解元,前五名称“五魁”。会试于乡试后次年(称大比之年)春天在京城礼部举行, 又称“春闱”,参试者是举人,考中后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员。殿试是皇帝主持考试 。参加者为贡士,考中者统称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一甲进士及第,二甲进士出身 、三甲同进士出身,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在殿试后立即授官;二、三甲进 士需再经一次朝考才授官,其中最优者作翰林院庶吉士、其他分别授予京官或州县等 地方官。清朝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谕立停科举以广学校。诏令“自内午(1906年 )科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千余年的科举制度至此废止,维新学堂教育开始。 各学堂的考试,分为临时、学期、年终、毕业和升学五种,均采用百分制。 民国期间,中小学均沿用百分制的闭卷考试方法,主要有学期、学年、毕业、升 学等考试。按其考试成绩优劣决定学生的升级、升学或留级退学等。 新中国成立初期,学生成绩记分形式仍采用百分制。中小学的成绩考核分为平时 考查、阶段考查和学期考试。在各学期成绩中,平常考查及阶段考试成绩占40%,学 期考试成绩占60%,各科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数即为该科的学年成绩。1955年学习苏 联经验,曾推广使用“五级制记分法”,至1964年终止执行,恢复百分制。升学仍采 取“闭卷考试,择优录取”的方法。自1955年始,对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实行保送升 学的办法(高小升初中,初中升高中),保送名额不得超过15%。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大中学校停止招生,在校学生一度实行“开卷考 试”的方法。1968年废除了招生考试制度,实行“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新招生办法 ,本年中学招生即照此执行。1972年至1976年,中学招生实行推荐的方法,大中专招 生则实行所谓“在群众推荐政审合格的条件下,县里统一命题进行文化考试的办法” ,致使招收的大中专学生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质量普遍低下。 1977年恢复升学考试制度。自1981年起,高等学校招生实行预选,被选上者方有 资格参加高校招生的全国统一命题考试。1987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和县属重点高中 也采取预选的方法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