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消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 罪的,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暂行规定,给予一定的处分,如情节较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惩戒种类:1941年省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申斥、记过、免职三种。1943年 省修正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撤职查办六项。 1952年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1957年国务院奖惩暂 行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自此以后,惩戒的种类未再变更。行政人员的惩戒,按照干部的职级,由相应的行 政机关核准后执行,并须报经上级机关备案。 1966年前,沂水县行政监察工作,除对日常发生的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外,主要围 绕历次政治运动进行的。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被到行政处分的54人,其中开除 7人,开除留用察看的7人,撤职2人,记大过26人,记过4人,降级8人。1955年3月至 1957年11月审干中,受行政处分的26人,其中撤职12人,记过4人,其他10人。1958 年2月第二次审干中,受处分27人,其中开除2人,开除留用察看3人,撤职2人,记过 17人,其他3人。1957年下半年至1958年的反右派斗争中,全县有346名干部被错划为 反、坏、右分子,其中右派分子237人,反革命分子70人,坏分子39人。1958年至19 59年整风补课、反右倾运动中,被错划处理受各种行政处分的干部42人,戴“右倾分 子”帽子的134人,23人受到了批斗。1960年结合“三反”运动,受理干部违纪案件 153起,其中贪污案件46起,受行政处分的24人,其中开除4人,撤职14人,记大过3 人,记过3人。1961年受理监察案件34起,其中贪污案件23起,道德败坏案件4起,失 职案件5起,违法乱纪案件2起。其中被开除处分的4人,撤职1人,记大过1人,其他 3人。1962年受理贪污盗窃违法乱纪案件19起,处理12起,受开除处分的3人,撤职2 人,降级1人,记大过4人,记过1人,另解雇1人。1963年受理监察案件37起,被开除 的3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撤职3人,降职2人,记大过2人,免予处分3人。1964年 查处案件38起,其中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的案件占90%,其中开除的8人。1965年查 处62起案件,结案54起,其中违法乱纪6件,贪污14件,道德败坏31件,其他3件。免 予处分3人,记过6人,记大过18人,降级6人,撤职10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开除的 6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监察工作受到很大冲击,机构被砸烂, 正常的监察工作停止。大批干部被错打成叛徒、特务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据 统计,在“文革”中,全县被审查的干部610余人,其中被开除的22人,开除留用察 看的17人,撤职、降级的34人,其他行政处分的82人。 1975年10月,县人事局建立后,按照国家机关工作惩戒的有关规定,恢复了行政 监察工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 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复议,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了一批冤 、假、错案,对受错误处理的干部,撤销了处分,恢复了名誉。经复查,“文化大革 命”中全错全纠的案件涉及296人,部分错部分纠的63人,维持原处理的251人,平反 纠正数占总立案数的58.9%。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对反右派斗争中错划为 “右派”241人全部予以纠正,有78人重新安排了工作,14人调整了职务,25名办理 了退休手续。另外有49人恢复了党籍。对因右派问题受牵连的家属子女也进行了妥善 安排,其中有6人安排了工作,5人办理了退休,撤销处分的1人,农业户口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12人。对1964年至1966年“四清”运动中立案审查处理的130名干部的案件 进行了复议,全错全纠的5人,部分错部分纠的4人,维持原处分的121人。占立案总 数的70%。对其他时期的案件也进行了复核,全县此类案件共复议201件,其中建国 前处理的11人,“三反”运动中的5人,“肃反整干”时的44人,平时处理违纪案件 的67人,其他运动中处理的74人。经复查,全错全纠的120人,部分错部分纠的29人 ,维持原处分的52人,纠正面占复议总数的74.1%。 1988年3月县监察局根据中央监察部的指示,重点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违纪 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到1990年底,共查处案件46起58人,共没收赃款、非法所 得和违法财经纪律款额43.5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0.6万元,并对有关人 员分别给予了处分,其中1人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沂水县干部惩戒情况统计表 ┌──┬──┬───────────────────┐ │年份│惩戒│ 处分类别(人) │ │ │总数├─┬─┬───┬─┬─┬─┬───┬─┤ │ │(件)│警│记│记大过│降│降│撤│开除留│开│ │ │ │告│过│ │级│职│职│用察看│除│ ├──┼──┼─┼─┼───┼─┼─┼─┼───┼─┤ │1976│14 │ │ │1 │ │ │ │13 │ │ ├──┼──┼─┼─┼───┼─┼─┼─┼───┼─┤ │1980│10 │5 │ │3 │1 │ │ │1 │ │ ├──┼──┼─┼─┼───┼─┼─┼─┼───┼─┤ │1981│5 │ │3 │1 │ │ │1 │ │ │ ├──┼──┼─┼─┼───┼─┼─┼─┼───┼─┤ │1982│12 │ │ │2 │ │ │3 │7 │ │ ├──┼──┼─┼─┼───┼─┼─┼─┼───┼─┤ │1983│14 │ │3 │1 │ │ │ │7 │3 │ ├──┼──┼─┼─┼───┼─┼─┼─┼───┼─┤ │1984│11 │ │ │2 │ │ │ │5 │1 │ ├──┼──┼─┼─┼───┼─┼─┼─┼───┼─┤ │1985│9 │ │ │1 │ │1 │1 │6 │ │ ├──┼──┼─┼─┼───┼─┼─┼─┼───┼─┤ │1986│18 │ │ │1 │ │ │ │13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