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预备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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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兵役法规定,实行预备役制度。把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退役士
兵转为第一类预备役。未征集和免役的男性公民,18岁至40岁有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
,编为第二类预备役。每类又分为一、二等,30岁以下为第一等,40岁以下为第二等
。每年预备役军人在兵役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兵役登记。1956年9月21日至10月30日,
全县进行第一次预备役登记,登记预备役人员35527名。以后每年进行一次登记。19
60年,预备役登记中断。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退伍军人预备役
登记统计暂行规定》,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对每年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
登记。至1990年全县复员退伍军人预备役8059人。
1981年,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凡符合民兵条件的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1984年,第二部兵役法进一步完善
了预备役制度,把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军官。士兵预备役分二类,第
一类为18至28岁的基干民兵,第二类为29至30岁的普通民兵。第一类预备役士兵年龄
到29岁转入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年满35岁后退出预备役。至1990年,全县
第一类预备役人员11900人,第二类预备役人员91698人。
预备役军官 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确定服
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非军事部门干部和专业
技术人员,由县兵役机关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从1989年实行预备役军官登
记,至1990年,全县对24名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进行了预备役军官登记,颁证。
预备役人员必须参加规定时间、内容的军事训练。18岁至20岁未服现役而编入一
类预备役的基干民兵必须进行30天至40天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军官参加3至6个月的军
事训练。每年进行预备役人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