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民主区政府就设有调解人员,解决民间纠纷。50年代,村设 调解委员会,区设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初期,县“公、检、法”被“砸烂”, 实行军事管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随之瘫痪。1973年,人民调解组织恢复,各公社设 司法助理员。1980年12月,调解工作由法院移交司法局管理。1990年底,全县有人民 调解组织1219个,调解员4796人。1981年至1990年,全县共发生各类民间纠纷46520 起,调解41392起,大量的民事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预防了某些 犯罪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