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 沂水县土地总面积3652217亩,其中可利用面积3048018亩。1982年, 全县有耕地1694145亩, 占总面积的46.39%; 林业用地602852亩,占总面积的 16.5%; 天然、疏林草地372800亩,占总面积的10.21%;水域321124亩,占总 面积的8.85%;村庄、城镇、工矿占地190310亩,占总面积的5.21%;交通、国 防用地48627亩,占总面积的1.27%;其它用地422359亩,占总面积的11.57%。 自1985年以来,全县土地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但城镇、村庄、道路等 建筑占压耕地严重,加之“退耕还林”等原因,1990年,有耕地118.55万亩。 土地资源评价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定》和国家对土地生产 力评价原则,结合县内多年实际生产水平,全县土地资源分为7级: Ⅰ级地248912亩,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8.17%。主要分布在沂、沭河两 岸,多为壤质土,适于各种作物生长。 Ⅱ级地205860亩,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6.75%。主要分布在山间谷地和 近河阶地。少数土层中有障碍层次,干旱威胁较大。 Ⅲ级地409464亩,占全县土地可利用面积的13.43%。主要分布在近山阶地、 岭坡梯田上,对作物选择性强。 Ⅳ级地1261319亩,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41.38%。分布在山丘岭坡上。 土层浅薄,水土流失严重,耕种困难。 Ⅴ级地323454亩, 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10.61%。分布在山丘岭坡上。 土层薄、砾石多,坡度大于15度,土壤侵蚀严重。 Ⅵ级地599009亩, 占全县可利用土地面积的19.66%。分布于山丘岭坡。坡 度大,土少石块多,水土流失严重。 Ⅶ级地44138亩,系山丘岭坡上的裸露岩石,不适于生产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