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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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初,中共沂水县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严肃、慎重的方针,检查处理
了违犯党纪案件,对维护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起到了监督和保证作用。1
950~1955年,根据党的政策,审查处理了党员在历次运动中的违纪案件,并对建国
前的积案进行了处理。立案572起,处分党员554人。结合形势的发展,还开展了纪律
教育。1955年,协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全县农业互助合作组织进行了检查、全县共有新
老合作社2137处,党员参加合作社的15705人,占党员总数的87.2%。1956年中共沂
水县委监察委员会,学习贯彻了中监委《关于加强党在合作社中监察工作的决定》、
《关于处理农村中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几项规定》,经过整社、整风、反右派斗争
,肃反运动,四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02件,处分党员1658人。1959年经整党、整社和
算帐对比揭发出犯有各种错误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总计2729人,经过审理,受处分的
181人。1961年、1962年,除按照政策继续对犯错误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外,本着坚持
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整风补课、拔“白旗”、反“右倾”、反瞒
产私分和整风、整社等历次运动中处理的党员、干部案件进行了甄别纠正。(共处理
2097人,其中非党员干部615人),到1962年底,甄别1533人(其中非党员干部615人)
。对765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其中235人适当安排了工作;对戴政治帽子的党员干部
958人(其中非党员干部314人)的问题也进行了甄别纠正,其中562人恢复名誉。对受
错误批判带政治帽子的群众1067人,全部甄别纠正。1963~1966年,县委监委围绕“
社教”和县直机关“五反”、“四清”等运动,重点检查处理了控诉、申诉和违纪案
件,并对前几年清理未决的案件进行了处理。4年受理案件526起,处分党员295人。
其中,1965年“四清”运动中被揭发出来“四不清”的党员干部6022人,经核实,构
成案件的152件,处理138起,受党纪处分的96人,开除党籍的34人,留党察看的25人
,撤销党内职务的8人,党内严重警告的25人,党内警告的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察工作机构瘫痪,工作停止。1970年,县监察
工作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5年后,纪检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陆续开展工作。
    1979年,中共沂水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在搞好正常党内监督检查的同时
,根据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中发[1979]29号文件精神,本着“全错全纠、
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重点对“文化大革命”、“四清”和历次运动中
审查和处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使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同时,对历次运动中遗留
的问题进行了彻底的调查落实。1979年、1980年对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审查处
理的1375名脱产干部、党员逐个进行了登记,根据有关指示精神,应复议的825人,
实际复议822人。经过复议,全错全纠的302人,部分错部分纠的67人,维持原结论的
453人,恢复党籍的12人,恢复公职的23人。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党员在“文化大革命
”、“四清”及以前的历次运动中受审查处理的738人,经调查复议,平反纠正331人
。1981~1983年,以“打击经济领域内严重犯罪活动”为重点,对经济领域犯罪活动
进行查处,到1983年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立案63起,涉及112人,其中被判刑的
22人,开除党籍的10人,其他党纪处分11人,政纪处分10人,作其他处理和不予处理
的59人,共追缴赃款赃物17.377万元。1984~1990年,对犯有贪污受贿、违纪建私房
、盗窃国家和集体资财、偷税漏税、违犯计划生育等错误的党员进行了处理。共立案
567起,查处521人,受党纪处分的521人,其中开除党籍75人,留党察看158人,撤职
40人,严重警告141人,警告107人。

                      历年立案及处分党员情况统计表

┌─────┬──┬────┬───────────────────┐
│年度      │立案│处理人数│处分类别                              │
│          │    │        ├──┬──┬───┬───┬──┬──┤
│          │    │        │开除│留党│撤销党│党内严│党内│免予│
│          │    │        │党籍│察看│内职务│重警告│警告│处分│
├─────┼──┼────┼──┼──┼───┼───┼──┼──┤
│1951      │226 │226     │135 │27  │24    │30    │10  │    │
├─────┼──┼────┼──┼──┼───┼───┼──┼──┤
│1952-1953 │174 │156     │39  │7   │4     │20    │10  │76  │
├─────┼──┼────┼──┼──┼───┼───┼──┼──┤
│1954      │94  │94      │52  │12  │3     │15    │2   │    │
├─────┼──┼────┼──┼──┼───┼───┼──┼──┤
│1955      │78  │78      │44  │9   │13    │11    │1   │    │
├─────┼──┼────┼──┼──┼───┼───┼──┼──┤
│1956      │234 │129     │38  │29  │10    │6     │23  │23  │
├─────┼──┼────┼──┼──┼───┼───┼──┼──┤
│1957      │162 │47      │9   │10  │4     │8     │16  │    │
├─────┼──┼────┼──┼──┼───┼───┼──┼──┤
│1958      │1026│911     │183 │193 │290   │109   │136 │    │
├─────┼──┼────┼──┼──┼───┼───┼──┼──┤
│1959      │181 │181     │45  │30  │37    │34    │35  │    │
├─────┼──┼────┼──┼──┼───┼───┼──┼──┤
│1960      │1999│390     │116 │79  │92    │60    │43  │    │
├─────┼──┼────┼──┼──┼───┼───┼──┼──┤
│1961      │99  │99      │24  │20  │18    │25    │12  │    │
├─────┼──┼────┼──┼──┼───┼───┼──┼──┤
│1962      │67  │20      │2   │4   │3     │9     │2   │    │
├─────┼──┼────┼──┼──┼───┼───┼──┼──┤
│1963      │201 │139     │51  │18  │10    │13    │21  │26  │
├─────┼──┼────┼──┼──┼───┼───┼──┼──┤
│1964      │160 │47      │22  │10  │7     │8     │    │    │
├─────┼──┼────┼──┼──┼───┼───┼──┼──┤
│1965      │152 │96      │34  │25  │8     │25    │4   │    │
├─────┼──┼────┼──┼──┼───┼───┼──┼──┤
│1966      │13  │13      │4   │1   │2     │3     │1   │2   │
├─────┼──┼────┼──┼──┼───┼───┼──┼──┤
│1979      │110 │110     │13  │12  │85    │85    │85  │    │
└─────┴──┴────┴──┴──┴───┴───┴──┴──┘

续表
┌──┬──┬────┬─────────────────────┐
│年度│立案│处理人数│处分类别                                  │
│    │    │        ├──┬──┬───┬───┬──┬────┤
│    │    │        │开除│留党│撤销党│党内严│党内│免予    │
│    │    │        │党籍│察看│内职务│重警告│警告│处分    │
├──┼──┼────┼──┼──┼───┼───┼──┼────┤
│1980│165 │44      │5   │12  │8     │9     │10  │        │
├──┼──┼────┼──┼──┼───┼───┼──┼────┤
│1981│260 │67      │3   │25  │11    │14    │14  │        │
├──┼──┼────┼──┼──┼───┼───┼──┼────┤
│1982│253 │69      │10  │19  │20    │20    │    │        │
├──┼──┼────┼──┼──┼───┼───┼──┼────┤
│1983│132 │98      │22  │31  │13    │21    │11  │        │
├──┼──┼────┼──┼──┼───┼───┼──┼────┤
│1984│122 │74      │15  │20  │13    │19    │7   │        │
├──┼──┼────┼──┼──┼───┼───┼──┼────┤
│1985│34  │33      │15  │7   │7     │2     │2   │        │
├──┼──┼────┼──┼──┼───┼───┼──┼────┤
│1987│55  │55      │10  │12  │      │15    │18  │        │
├──┼──┼────┼──┼──┼───┼───┼──┼────┤
│1987│87  │93      │9   │33  │7     │28    │16  │        │
├──┼──┼────┼──┼──┼───┼───┼──┼────┤
│1988│57  │60      │6   │25  │3     │9     │17  │        │
├──┼──┼────┼──┼──┼───┼───┼──┼────┤
│1989│117 │118     │13  │41  │5     │43    │16  │        │
├──┼──┼────┼──┼──┼───┼───┼──┼────┤
│1990│95  │88      │7   │20  │5     │25    │31  │        │
├──┴──┴────┴──┴──┴───┴───┴──┴────┤
│注:1、1956年以前,党内严重警告为当众劝告,党内警告为当面劝告。 │
│2、1966年以前撤销党内职务为撤销党内外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