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乡村建设由各乡、镇和村管理。五六十年代,农村居民需建房者 ,由居民向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划地建房,一般不得超过0.3亩地。70年代后,县 建委设乡村建设股,乡镇配备乡村规划管理员,具体管理乡村建房。居民建房需提出 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研究,符合条件者,报乡镇政府审批,发给准建证。规划技 术员到场定点放线,方可施工。为杜绝圈占土地不建房现象的发生,实行收取一定数 量押金的办法。准建证发放一年内,建起新房,则退回押金,否则,押金不退,收回 准建证与宅基地。子女不超过18岁,不划给宅基地,并规定每户划地不得超过0.25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