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价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g5&A=4&rec=382&run=13


    新中国成立后,为发展生产,促进经济繁荣,党和国家依据各时期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价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县内对生猪的收购价格作了一系列调整。1957年2月27日,县
内生猪收购价(以2等为准),由0.546元/公斤调为0.650元/公斤。比原收购价提高16
%。猪肉销售价调为1.00元/公斤,比原销售价提高11%。农民养一头75公斤左右的
肥猪可获原粮105至115公斤。1962年,县内对生猪的收购实行定购政策。一与生产队
、养猪户定购。规定为购一留一,售猪留肉,直接向国家交售;二是生产队包定购任
务,一次定死,全年不变,由生产队向国家交售。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通过奖
售茶叶、火柴、竹皮暖瓶、瓷盆、肥皂、化肥和针织品等工业品的方法进行换购。以
后,为了鼓励集体、群众多养猪,多次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和猪肉销售价格。1964年
,生猪收购价提高到0.88元/公斤,猪肉销售价提高到1.40元/公斤。1972年,生猪收
购价提高到0.90元/公斤,猪肉销售价提高到1.44元/公斤。1979年,生猪收购价提高
到1.24元/公斤,猪肉销售价提高到1.92元/公斤。1981年,县内带骨猪肉牌价1.76元
/公斤。执行期间,剔骨肉调为1.90元/公斤。1985年,猪肉销售价格放开。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解决农民剩余的粮食,限制粮商与国家争购,扭转旧社会
流传下来的收获季节与青黄不接之时,粮食价格大涨大落的局面,县内除为国家代购
公粮外,还为农民推销剩余的粮食。1953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和工矿区的
人口迅速增长,粮食的需求量增大。国家制定了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
,农民把剩余的粮食卖给供销社。做熟食买卖的户需要粮食由国家拨给用粮指标。市
场上的熟食价格同国家牌价相等,物价稳定。1960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以队为单位
,对每人全年向国家提供公粮和商品粮超过规定部分加价10%予以收购。1962年取消
了粮食超购加价规定。1965年又重新规定以农村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向国家提供
商品粮超过百斤的部分,加价12%予以收购。1966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了,同时取
消了超购加价政策。1971年8月,国家为了鼓励农村搞好农业生产,多打粮食,支援
社会主义建设。县内对粮食的征购计划数量实行“一定五年不变”超定超购部分加价
30%收购的征购政策。1978年2月20日,县内调整了大豆、豆油的统购价格和豆饼的
统销价格。大豆由统购价0.310元/公斤调为0.40元/公斤,豆油由价格1.80元/公斤调
整为2.00元/公斤。豆饼销售价0.164元/公斤调整为0.20元/公斤。1979年,县内对粮
食的统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将超购加价幅度提高为50%,促进了粮食的大发展。
    1981年对大豆收购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由23元调为34.50元,提高幅度为50
%。1985年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从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合同
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稻谷和玉米,合同定购以内的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具体价
格为小麦每百公斤为45.20元,稻谷38.40元,玉米31.20元),定购以外的可自由上市
,议价购销。1987年主要提高了玉米、谷子、稻谷的定购价格。1988年国家管理的粮
食价格,按照微调的方针,提高了合同定购的小麦价格,每百公斤提到48.26元,19
89年又由48.26提高到51.66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多次调整了粮食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价格,为
不影响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分别给予了适当的价格补贴。1965年4月,粮食统销
价格调整后,购销差价扩大了。国家除对城镇居民供应的商品粮倒挂亏损部分由财政
给经营单位补贴外,还给城镇居民以补贴。补贴标准“国家职工(赡养人口无补贴)含
服役制干部、临时工、季节工等,每月每人补贴0.38元。每人每年补贴4.50元。执行
三类工资标准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976年末一次发给,1977年按月随工资
发给。临时工、合同工每百斤粮补贴额为1.30元。1979年下半年,县内提高了猪、牛
、羊、蛋、鱼等8种副食品为原料的制成品的销售价格,为保证城镇职工的生活水平
不下降,给国营、县以上集体职工及国家工作人员,每月每人补贴5元,其他人员每
人每月补助2.50元。1985年县内放开猪肉等商品销售价格后,国家给工作人员每人每
月8元的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