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 资制度改革。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实行10级工资制,新的工资标准从195 6年4月1日起执行。工资改革取消物价津贴。除按新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外,有一部分 工作人员升级。经工资改革和升级,全县干部职工平均工资比改革前提高14.6%。 工资改革时县实行小乡制,乡干部半脱产。根据省人委指示,从1956年4月份起 ,正副乡长暂按27级,其他人员按29级。1958年2月撤小乡建大乡,对留大乡工作的 202名干部,于1960年根据省委指示,评定工资标准,一般定24级、25级、26级,个 别定23级。 根据中央规定,从1960年10月起,对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降低1 %。 新工资标准全国分为十一类,莒南县执行三类区工资标准。从1979年11月1日起 ,由三类工资区改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从1985年7月1日起,改行五类工资区工资 标准。从1988年5月起,执行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1985年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改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为人事与劳动部门分 别管理,改过去的评定工资方法为套改工资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由职务等级工资制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企 业单位仍实行等级工资制。新的工资标准,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普通中、小学校 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 分组成。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不分职务高低均定为 每人每月39元(五类工资区,后改为六类工资区为40元)。职务(含技术职务,下同)工 资为工作人员按实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工资每工作 一年每月发0.5元,工龄计算至本人离、退休为止,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 超过40年。奖励工资按工作人员做出的成绩和贡献大小评定。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共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8027人,改革后 月工资总额(含纳入工资的副食品补贴5元和节支奖5元)627590.67元,人均月工资68 .18元,人均月增资18.14元。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1985年,先后对县白酒厂等8 家企业进行“工效挂钩”试点。是年,全县全民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单位有64家, 3405人,月增资额32925元,人均月增资9.6元;集体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单位53家 ,3234人,月增资额28943元,人均月增资9元。改革中为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 工资升级,全民企业升级职工2517人,月增资额24847元,人均月增资9.87元;集体 企业升级职工1973人,月增资额20676元,人均月增资10.5元。1985年秋,大部 分企业根据本单位条件,在执行八级工资制的基础上,还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 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亦工(商)亦农 人员,不参加1985年的工资改革,从198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8元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职 务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分为职务 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事业单位建立体现不同类型、不同 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全县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130 75人,套改后,月增资额1385857元,人均月增资105.99元,其中执行机关标准的43 30人,人均月增资97.64元,执行事业标准的8745人(财政全额拨款6192人,差额拨款 2317人,自收自支236人),人均月增资110.13元。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 任的除外)中,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 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套改后,全县列入机关、事业工资 改革范围的离休干部1050人,人均月增资185.80元;退休人员726人,人均月增资11 6.19元。 1992年企业单位实行以10级工资制为基础工资的岗位等级工资制。主要由5部分 组成:(1)基础工资,以现行档案工资减两级后为基础工资;(2)岗位工资,按职务、 岗位工种、技术水平、劳动强度、责任大小、环境优劣等因素确定;(3)工龄工资, 主要用于补贴老职工收入,按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计算;(4)效益浮动工资,是指完 成指标超额部分所付给的报酬,效益工资以岗位工资为计算依据,按完成指标比例, 同幅度增长;(5)国家政策性规定的各项补贴。岗位等级工资是档案工资,只作为调 动工作,国家政策性增资,离、退休时计算离、退休费等使用。 根据省劳动厅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确有浮动工资能力的企业,1992年有22户 企业3378人,1993年有24户企业3739人各浮动一级标准工资。1993年给全县80%的职 工提升一级标准工资。 1993年干部、职工工资统计表 表18-3 单位:元 ┌───┬───┬──────┬───┬────┬─────┬────────┬────┬────┬────┐ │机关和│年末 │其中 │职工年│职工工 │月人均工资│标准工资 │奖 │津贴 │其它收入│ │企事业│职工 ├───┬──┤平均 │资总额 │额 ├────┬───┤ │和补 │ │ │分组 │人数 │长期 │临时│人数 │ │ │总额 │月人均│金 │贴 │ │ │ │ │职工 │职工│ │ │ │ │工资额│ │ │ │ ├───┼───┼───┼──┼───┼────┼─────┼────┼───┼────┼────┼────┤ │合计 │25002 │23020 │1982│24567 │75115749│254.80 │27124297│92 │8418991 │16646518│22925943│ ├───┼───┼───┼──┼───┼────┼─────┼────┼───┼────┼────┼────┤ │机关 │3508 │3433 │75 │3514 │13562659│321.63 │5470.299│129.73│1407435 │3680396 │3004529 │ ├───┼───┼───┼──┼───┼────┼─────┼────┼───┼────┼────┼────┤ │事业 │8588 │7760 │828 │8580 │39907098│387.60 │9700997 │94.22 │3059370 │7999279 │19147452│ ├───┼───┼───┼──┼───┼────┼─────┼────┼───┼────┼────┼────┤ │企业 │12906 │11827 │1079│12473 │21645992│144.62 │11953001│79.86 │3952186 │4966843 │773962 │ ├───┴───┴───┴──┴───┴────┴─────┴────┴───┴────┴────┴────┤ │说明:①根据县统计局1993年底统计表,此数不包括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部份。②“月人均工资额”,机 │ │关加97.64元,事业单位加110.13元,企业单位加98元就是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月人均工资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