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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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莒南县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此后每年都按照兵役法规定征集义务兵,,坚持政治、身体、年龄3个条件和一系列
严格的组织手续,做到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最后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1
955-1993年,共征集义务兵35360人。
    1978年3月,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
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莒南县自1978年起,每年都有部分
超期服役战士,因部队需要,经个人申请,部队批准后转为志愿兵。截止1993年底,
全县有1700多人转为志愿兵,占新兵入伍总数的4.81%。
    1984年5月31日,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把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现役士兵又分为义务
兵和志愿兵。义务兵超期服现役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本人申请,经师以上
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至多
12年,年龄不超35岁。

                   莒南县1955—1993年征兵人数表

    表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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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征集人数│年份│征集人数│年份│征集人数│年份│征集人数│
├──┼────┼──┼────┼──┼────┼──┼────┤
│1955│1100    │1965│1067    │1975│        │1985│496     │
├──┼────┼──┼────┼──┼────┼──┼────┤
│1956│1100    │1966│        │1976│2444    │1986│753     │
├──┼────┼──┼────┼──┼────┼──┼────┤
│1957│        │1967│        │1977│        │1987│698     │
├──┼────┼──┼────┼──┼────┼──┼────┤
│1958│1301    │1968│1061    │1978│2346    │1988│        │
├──┼────┼──┼────┼──┼────┼──┼────┤
│1959│965     │1969│3200    │1979│918     │1989│698     │
├──┼────┼──┼────┼──┼────┼──┼────┤
│1960│504     │1970│2142    │1980│758     │1990│1340    │
├──┼────┼──┼────┼──┼────┼──┼────┤
│1961│112     │1971│        │1981│879     │1991│625     │
├──┼────┼──┼────┼──┼────┼──┼────┤
│1962│350     │1972│2252    │1982│780     │1992│617     │
├──┼────┼──┼────┼──┼────┼──┼────┤
│1963│1042    │1973│423     │1983│835     │1993│648     │
├──┼────┼──┼────┼──┼────┼──┼────┤
│1964│2139    │1974│1051    │1984│716     │合计│35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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