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下半年,县法院贯彻“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195 5—1956年判处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原判正确的占61.3%,轻罪重判 的占25%,属于政策界限不清而错误处理的占13.4%,冤案占0.3%。对量刑畸重的 予以改判,冤错案件予以平反纠正。 1962年春,对1958—1961年审判的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原判正确的188 9人,畸轻2人,畸重21人,错案10人,冤案7人。对畸轻畸重的案件进行改判,冤错 案件予以平反纠正。此时未能复查的,后在处理正常申诉案件时,陆续进行复核。 1979年,县人民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全 面复查,其中平反纠正冤错案件89起,减刑的74起,改判面占36.4%。 1989年,处理刑事申诉案件22件,其中改判的4件。1990年处理申诉案件19件。 1991年以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为重点,办理民事告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 件116件,处理申诉案件29件。1992年处结申诉案件13件。 法院初建时,确定人员分工兼管信访,处理简易民事纠纷。1953年法院设人民来 信来访办公室。1966年底至1972年,信访接待工作停止。1973年,信访接待工作恢复 。1977年接待人民来访750人次,处理人民来信712件次。1988年处理人民来信360件 次,其中属诉讼案件的302件次,非诉讼案件的58件次;接待人民来访678人次,并解 决部分简单民事纠纷。1989年接待人民来访766人次,处理人民来信191件次,处理简 易民事纠纷22件。1990年接待人民来访461人次。1991年接待人民来访901人次,有4 名“上访老户”经做工作后息诉停访。1993年接待人民来访64人,人民来信2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