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始承办刑事检察业务,逐步担负起对刑事案件的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免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 批捕 1955—1966年,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员中,经审查批准 逮捕1064人,不批准逮捕370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2人。1978—1993年,共受理公安 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人员2189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825人,不 批准逮捕268人,追捕漏犯2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2人。 审查起诉 1955年11月,县检察院行使审查起诉职能。1955—1966年共受理公安机 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1013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963件,免予起诉的8件,不起诉的 14件。1978—199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免诉案件1 600件213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1189件1522人,免予起诉的298人,不起诉的12人 ,追加起诉的34人,追加免诉的26人,撤案16人,退查152件,改变定性的265件。从 1956年9月起,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律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978—1993年 共出庭支持公诉1147件,发表公诉词1134篇。 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中,对各种违法现象提出纠正意见。1978~1993年,向公 安局和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268次;对县法院错判的2起案件,依 法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