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境内度量衡制度沿袭清代,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单位。民国1 7年(1928),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长度以公尺、容量以公 升、重量以公斤为单位。民国20年(1931)12月,推行新制度量衡器,虽然计量单位相 同,但在量值上不统一。重量有1斤折市秤16两,也有的折18两、10.8两;土地面积 有240杆折1亩,也有360杆、480杆折1亩不等;长度有3.15尺为1杆丈,有3.2尺、3. 6尺、4尺为1杆丈,造成亩之大小随杆丈长短而异。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国际米制(公制 )为全国基本计量制度,对市制原16两为1斤,一律改为10两为1斤。1960年4月,县内 开展取缔16两制,采用10两制的计量大改革。全县组织20名修秤工分成5个组赴各公 社进行秤改工作,到1962年底,全县秤改工作完成,县内全部使用市制十两秤。197 8年7月,全县中医计量进行改革,中医处方用药、中药销售一律实行克、毫克为计量 单位,取消两、钱、分。1985年2月28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命令, 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要求全县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规定市制秤 全部换用公斤(千克)秤,市尺换用米制尺,原以市制斤、两为量制单位的量提换用公 制以“克”为量制单位的量提,还有时间、温度、电流强度等,都按照国际单位制进 行了改革。1988年后,全县普遍推行使用法定计量单位。